南方日報訊 行政許可要不要保留,該不該廢除,群眾有沒有發(fā)言權?將于明年1月1日起實施的《廣東省行政許可監(jiān)督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一大亮點是要求建立健全行政許可的評價制度,對行政許可進行評價時,應當采取調研、聽證、論證、網絡征詢等方式,聽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意見和建議。今后,行政許可事項的“去留”由群眾說了算。
省編辦副主任陳華江在4日的省人大常委會新聞發(fā)布會上表示,群眾在辦事過程中覺得辦事環(huán)節(jié)很多,辦事特別不方便等,可以對辦事程序、環(huán)節(jié)等行政許可要素進行調整,或者干脆取消這個行政許可。
條例實施后,行政機關應建立權責清單制度,對行政許可進行目錄管理,“曬”出權責清單,也亮出權力“家底”。與此同時,行政許可將接受公眾的廣泛監(jiān)督。條例規(guī)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權對行政許可的設定和實施,向行政許可的設定機關、實施機關或者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提出意見和建議。
條例規(guī)定,行政許可的設定機關應當定期對其設定的行政許可進行評價,同時可以根據需要委托高等院校、科研機構、社會團體等第三方機構進行評價。
根據條例規(guī)定,經評價,行政許可的設定機關認為通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主決定等方式能夠解決的,應當廢止該行政許可;其他組織行政許可評價的機關認為行政許可事項需要調整的,應當提出調整意見,依照法定程序報設定機關予以調整。
除了要求定期評價外,條例還明確,本省設定的行政許可實施滿三年或者認為有必要的,實施機關應當對行政許可的實施情況及存在的必要性進行評價,并將意見報行政許可設定機關及同級機構編制管理機關。
省人大法委主任委員金正佳指出,目前我省行政許可還存在自由裁量權過大、權責不一致等問題,“暗箱操作”“權力尋租”等現(xiàn)象時有發(fā)生,條例明確行政機關要“翻箱倒柜”、理清“家底”、定期評價,使該管的權力管理好,該放開的權力能放開,從源頭上預防和遏制腐敗。
《廣東省行政許可監(jiān)督管理條例》亮點
亮點1 建立權責清單政府應亮出“家底”
政府哪些事要管,哪些事不能管,要清清楚楚地列出來。條例明確,行政機關應當依法建立權責清單制度,行政許可實行目錄管理。未納入目錄管理的行政許可不得實施。
條例要求,各級人民政府及行政許可實施機關應當亮出“家底”,向社會公開行政許可目錄,包括行政許可的項目、依據、實施機關等情況。
5月21日,廣東首次統(tǒng)一向社會“曬”出省政府各部門的權力清單。陳華江表示,權責清單制度以行政許可目錄為主,明確行政許可設定的依據、實施機關、實施程序,并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監(jiān)督。
金正佳指出,從“權責清單”這個名稱可以看到,條例堅持有權必有責,行政機關既要理清自身權力,也要明確權力所對應的監(jiān)督管理責任,避免一審了之,強化事中、事后監(jiān)督。
亮點2 通過技術能管理的不得設定許可
條例明確規(guī)定了不得設定行政許可的事項范圍,包括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能夠自主決定,市場競爭機制能夠有效調節(jié),行業(yè)組織或者中介機構能夠自律管理,行政機關采用事后監(jiān)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或者服務方式能夠有效解決以及通過技術標準、管理規(guī)范能夠有效管理等五種情形。
對于這些情形,行政許可法要求“可以不設行政許可”,而條例則做出“不得設定”的規(guī)定,并增加了“通過技術標準、管理規(guī)范能夠有效管理”的禁止范圍。
金正佳指出,行政許可作為一項重要的行政權力,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益密切相關,行政許可范圍不清,條件、標準、時限不準確,亂收費等問題都會損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減少行政許可首先從入口把關,現(xiàn)有的和擬新設的行政許可,都要進行規(guī)范。
亮點3 申請人被要求購買指定商品可投訴
行政許可實施機關可以要求申請人購買指定商品嗎?答案是否定的。條例明確,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不得要求申請人購買指定商品或者接受指定人員、組織提供的服務。
同時,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許可決定,依法需要聽證、招標、拍賣、檢驗、檢測、檢疫、鑒定和專家評審的,行政機關也不得指定或者變相指定人員、組織。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辦理行政許可、實施監(jiān)督檢查,不得索取或者收受申請人的財物,不得謀取其他利益。
對于指定或變相指定商品、服務人員和機構,市民可向有關部門投訴。條例規(guī)定,監(jiān)察機關、機構編制管理機關和其他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行政許可違法行為舉報投訴制度,向社會公開接受舉報投訴的電話、電子郵箱等信息,并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信息予以保密。
(記者/辛均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