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人、華僑、港澳臺同胞在粵定居入戶
(一)港澳同胞在我省定居的,定居地的公安派出所憑縣、市公安局的批準證明辦理入戶。
(二)華僑在我省定居的,定居地的公安派出所憑省公安廳簽發(fā)的《華僑回國定居證》辦理入戶。
(三)臺灣同胞在我省定居的,定居地的公安派出所憑省公安廳簽發(fā)的《臺灣居民定居證》辦理入戶。
(四)外國人(包括外籍華人、無國籍人)在我省定居的,定居地的公安派出所憑公安部簽發(fā)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復籍證書》或《中華人民共和國入籍證書》辦理入戶。
(五)定居地公安派出所對證明材料齊全的給予當場辦理入戶、申領《居民身份證》手續(xù),制發(fā)《戶口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