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隨軍家屬入戶
(一)審批條件
根據我市駐軍情況,軍官、文職干部、士官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經師(旅)級以上單位的政治機關批準,可以隨軍。1、副營職(含)或副科級(含專業(yè)技術十一級、體育七級)以上的軍官、文職干部;2、服現役或在軍隊服役滿15年(含)以上的軍官、文職干部;3、在海軍的艦、船、艇(只限執(zhí)行海上任務的)上服役,并在艦、船、艇上工作滿3年以上的副連職(含專業(yè)技術十三級)以上的軍官;4、現役五、六級士官。
(二)需審核證明材料
1、申請人的書面報告;
2、部隊師(旅)級以上單位的政治機關出具的證明、現役軍人身份證明;
3、隨軍家屬原《戶口簿》、《居民身份證》、結婚證、待業(yè)證(屬居民戶口的),隨遷小孩需開具《出生醫(yī)學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