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城區(qū)2015年度第五批次城市建設用地已經省政府批準,省國土資源廳于2016年3月31日以粵國土資(建)字﹝2016﹞75號文批復我市,同意實施征地和辦理征地補償登記。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被征收土地位置、權屬單位、面積及用途
征收位置位于汕尾市城區(qū)紅草鎮(zhèn)。征收土地四至:詳見征地紅線圖。權屬單位:汕尾市城區(qū)紅草鎮(zhèn)拾和村東宮、夏村、竹圍經濟合作社。面積16.4322公頃。征用土地的用途:汕尾市城區(qū)城市建設用地。
二、征收土地補償、安置補助標準
根據《廣東省征地補償保護標準》的相關規(guī)定,汕尾市城區(qū)紅草鎮(zhèn),區(qū)域級別分類屬于六類地區(qū)?,F按下列標準執(zhí)行:耕地土地補償費及安置補助費75.6萬元/公頃。
三、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
(一)青苗補償:屬短期作物,按一造產值補償;屬多年生作物,根據政府有關規(guī)定按其種植期和生長期長短依法給予合理補償。
(二)拆除單位或個人的房屋設施、墳墓、水井和其他附屬物,按照政府有關規(guī)定予以補償。
四、安置途徑
(一)本次征收土地付給土地補償費及安置補助費。
(二)按本次實際征地面積15%的比例留成用地指標由市政府統籌安排留地安置。
(三)被征地農民養(yǎng)老保障安置。
五、其他事項
(一)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必須按政策合理使用,其使用情況,必須按有關規(guī)定公開并接受監(jiān)督。
(二)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按規(guī)定以轉賬方式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土地權屬單位),地上青苗及附著物和其他補償費應依法落實到位。
六、上述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圍內的土地所有權人和使用權人應于本公告發(fā)布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和地上附著物產權證明等有效文件到汕尾市城區(qū)紅草鎮(zhèn)拾和村委會辦理征地補償登記。被征收土地的土地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或者其他權利人未如期辦理補償登記的,其補償內容以汕尾市城區(qū)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的調查結果為準。
七、上述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圍內的土地所有權人和使用權人對本方案內容如有不同意見,請自本公告發(fā)布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以村民委員會或其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名義,以書面形式向汕尾市國土資源局或汕尾市國土資源局市區(qū)分局提出。
八、被征收土地所有權利人及相關權利人可以自本公告期限屆滿之日(即公告發(fā)布之日起10個工作日)起60日內就粵國土資(建)字﹝2016﹞75號征地批復向省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25條的規(guī)定,對批準后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有爭議,不影響征地方案的實施。
特此公告
汕尾市人民政府
2016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