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改進征收土地補償安置工作,規(guī)范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和《廣東省征地補償保護標準》及《廣東省交通基礎設施征地拆遷補償實施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結合本市區(qū)實際,制訂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征收土地的補償工作,必須堅持依法行政的原則,堅持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確保征地工作順利進展。
第三條 市區(qū)的農用地轉用和農村集體土地的征收工作,由市國土資源局牽頭組織,城區(qū)政府具體實施。分工是:市國土資源局負責根據上級有關規(guī)定和程序,組織材料上報審批;發(fā)布征地預公告或公告;核定地類、面積和補償標準;指導具體的征地、拆遷、補償、安置等工作。城區(qū)政府負責征地、拆遷、補償、安置等全過程工作。市直有關部門予以積極配合。
第四條 征收市區(qū)規(guī)劃區(qū)內農村集體所有土地的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依照《廣東省征地補償保護標準》的規(guī)定,按實際征地土地的地類、面積,一次性直接付給被征地單位,具體標準如下:
1、城區(qū)鳳山、香洲、新港三個街道,區(qū)域級別分類屬于五類地區(qū),按下列標準執(zhí)行:
耕地(含蔬菜地)每平方米46.8元(每畝31253元);
園地每平方米36元(每畝24000元);
林地(含山地)每平方米14.4元(每畝9600元);
建設用地(含鹽田地)每平方米46.8元(每畝31253元);
養(yǎng)殖水面每平方米48.6元(每畝32400元);
未利用地每平方米23.4元(每畝15627元)。
2、城區(qū)東涌鎮(zhèn)、紅草鎮(zhèn)、捷勝鎮(zhèn)、馬宮街道,區(qū)域級別分類屬于六類地區(qū),按下列標準執(zhí)行:
耕地(含蔬菜地)每平方米42.9元(每畝28600元);
園地每平方米33元(每畝22000元);
林地(含山地)每平方米13.2元(每畝8800元);
建設用地(含鹽田地)每平方米42.9元(每畝28600元);
養(yǎng)殖水面每平方米44.55元(每畝29700元);
未利用地每平方米21.5元(每畝14300元)。
3、經批準使用國有農、林、牧、漁、鹽場的土地,導致原使用單位受到損失的,應當根據原使用單位的投入情況,按不高于征用集體所有土地的同類土地補償費的標準給予適當補償;青苗、附著物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按征用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辦法處理。
4、使用未開發(fā)國有荒山、荒地、荒灘及海灘涂、未利用地等不予補償。
第五條 市區(qū)建設征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按征地面積的15%的比例安排被征地單位的留成用地,作為生產發(fā)展用地。其他征地安置方式按有關政策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六條 青苗補償費按下列標準執(zhí)行,并直接付給權屬人(土地承包經營權人):
1、水稻、番薯、花生、玉米等作物,每畝最高補償費不超過1000元;
2、甘蔗、蔬菜、蓮藕、芋頭、瓜果類等作物,每畝最高補償費不超過2500元。
3、屬多年生的果樹林木等,根據其種植期和生長期的長短以及生長情況,以面積為單位,或以規(guī)范標準株行距的株數為單位,給予合理補償。
果樹的規(guī)范標準株行距及株樹如下:香蕉規(guī)范標準株行距2×2.5米,每畝補償株數按133株計;番石榴、桃、李、梅等果樹,規(guī)范標準株行距3.5×3.5米,每畝補償株數按60株計;龍眼、荔枝、芒果、黃皮、楊桃等果樹,規(guī)范標準株行距4.5×4.5米,每畝補償株數按40株計。超過規(guī)范標準株行距不合理密植的,不得以株數計算補償費。
以上果樹補償方式,屬規(guī)模所種的果樹,按每畝補償標準計算補償,屬零星的果樹按每株的補償標準計算補償。對果林園地有不合理間(套)種的,按“補主不補次、補一不補二”的原則執(zhí)行。具體補償標準如下:
(1)、香蕉。種植時間在3個月以內、高度0.6米以下的,每畝補償費1330元或每株10元;種植時間在3至7個月以內、高度0.6至1米以內的,每畝補償費2660元或每株20元;種植時間在7至10個月以內、高度1至1.5米以內,每畝補償費 3200元或每株25元;種植時間在10個月以上、高度1.5米以上,每畝補償費4000元或每株30元。
(2)、番石榴、桃、李、梅等果樹。種植時間在1年以內、高度0.8米以下的,每畝補償費1200元或每株20元,種植時間在1年至3年以內、高度0.8至1.5米以內的,每畝補償費2400元或每株40元;種植時間在3年至10年以內、高度1.5至2米以內的,每畝補償費4800元或每株80元;種植時間在10年以上、高度2米以上的,每畝補償費8000元或每株150元。
(3)、龍眼、荔枝、芒果、黃皮、楊桃等果樹。未掛果的,種植時間1年以內、樹冠直徑在0.6米以下的,每畝補償費800元或每株20元;種植時間1年至3年、樹冠直徑在0.6至1米以內的,每畝補償費2000元或每株50元。已掛果的,種植時間3至6年、樹冠直徑在1米至2米以內的,每畝補償費4000元或每株100元;種植時間6至10年、樹冠直徑在2至3米以內的,每畝補償費6000元或每株150元;種植時間10至15年、樹冠直徑在3至4米以內的,每畝補償費8000元或每株200元;種植時間15至30年、樹冠直徑在4至5米以內的,每畝補償費12000元或每株300元;種植時間30年以上、樹冠直徑在5米以上的特大棵果樹,每畝補償費16000元或每株400元。
(4)、林木補償費。屬人工林地的成熟林和近熟林,每畝補償1000元;中熟林每畝補償800元;幼齡林每畝補償500元;零星林、竹叢等,按實際價值補償。
第七條 地上附著物,區(qū)別不同情況進行補償,并直接付給權屬人。屬于有完善合法有效證件的,按評估市場價補償;屬沒有合法有效證件的,按下列標準給予補償:
1、房屋上蓋部分的補償。屬于水電齊全的框架結構樓房,按每平方米600元補償;水電齊全的磚混結構樓房,按每平方米500元補償。屬于一般混合結構房屋,按每平方米400元補償;一般磚木結構的瓦房,按每平方米300元補償;簡易結構房屋,按每平方米200元補償;簡易棚房,按每平方米150元補償;鐵皮結構房屋,按每平方米100元補償;木半棚結構的房屋,按每平方米80元補償;住宅裝修按8年折舊可分別檔次,按每平方米40-60元的標準補償。對突擊搶建的違章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不予補償。
2、房屋外陽臺、二樓以上的外走廊,按每平方米200元補償。
3、沙土磚、批檔的圍墻,按每平方米50元補償;規(guī)格石角、批擋的圍墻,按每平方米120元補償。
4、護坡擋土墻,按每立方米100元補償。
5、曬谷町、糞池,按每平方米30元補償。
6、一般水井按每口1000元補償。
7、墳墓遷移補償。土墳每穴補償1500元;無主墳每穴補償400元;骨壇(金斗)每個補償100元。
8、魚塘附著物補償。在征地范圍內原有的魚塘,屬精養(yǎng)蝦池的,每畝補償產量4000元;屬粗養(yǎng)魚塘的,每畝補償產量3000元;魚塘設施按實際情況核算補償。
9、宅基地的補償。屬于村集體依照城市規(guī)劃并按有關規(guī)定和程序上報批準且已辦理建設用地手續(xù)的,按評估價補償;屬于經鎮(zhèn)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但建設用地手續(xù)不完善的,按每平方米250元補償;其余的按第四條規(guī)定標準補償。
第八條 征地預公告發(fā)布后,被征地單位和個人在被征地范圍內搶種的農作物、搶建的構(建)筑物、搶挖的魚塘及搶修的墳墓等不列入補償范圍。
征地公告發(fā)布后,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人應當在公告規(guī)定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和地上附著物的產權證明等文件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征地補償登記。不按規(guī)定辦理登記的,不列入補償范圍。
對征地補償標準有爭議的,由市、區(qū)人民政府協調,并依法依規(guī)處理。但征地補償爭議不影響征用土地方案的實施。
對青苗及地上附著物的補償標準有爭議的,由區(qū)、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協調;協調不成的,由市人民政府裁決。如果個別人乘機敲詐勒索、漫天要價、惡意阻撓征地工作,拒不接受青苗及地上附著物的補償標準的,可將其青苗及地上附著物的補償款存入銀行專戶,通過公證后,強制處理其青苗及地上附著物,并告知當事人。當事人如不服,可到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由人民法院裁決。
第九條 征地范圍內的電力線(桿、塔)、通信設施、水利設施、輸油管道、地下供水管(網)、電纜光纜等,在限定的時間內由業(yè)主單位自行遷移,拆遷費用由業(yè)主單位負責。
第十條 征地拆遷的各項費用從征地補償方案批準之日起三個月內由用地單位按合同有關條款確定的比例全額支付。征地拆遷補償費按規(guī)定支付后,被征地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規(guī)定期限交付土地;如征地拆遷補償費未按規(guī)定支付的,被征地的單位和個人有權拒交土地。
第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各村(居)民委員會應當把征地拆遷補償費標準、補償辦法等向被征地的單位和個人公開,確保被補償人應得的補償費及時足額撥付到戶,不得截留、挪用和代扣各種收費。各級監(jiān)察、財政、審計部門要加強行政監(jiān)督,確保各項征地款項的合法、合理使用。
第十二條 對征地中權屬有爭議的土地,市、區(qū)人民政府應當在六個月內調處爭議,確定權屬,將征地拆遷補償款付給權屬單位或個人。各爭議方不得以爭議為由阻撓征地。
第十三條 不依法及時辦理有關征用土地手續(xù),未足額將征地各項補償款發(fā)放到被征地單位和個人,導致建設工期延誤,造成經濟損失的,追究主要責任人和有關責任人的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十四條 凡擾亂、阻礙建設項目和破壞建設項目,給國家造成損失的,視情況由有關機關依法追究當事人的經濟、法律責任。凡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guī),阻撓或妨礙土地管理執(zhí)法人員依法履行職責,阻撓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單位正常施工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 本實施辦法由市國土資源局負責解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