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對民政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建立健全社會救助機制,提升社會救助水平,規(guī)范救助程序,根據《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fā)廣東省臨時救助辦法的通知》(粵府辦〔2021〕4號)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市民政局起草了《汕尾市臨時救助辦法(征求意見稿)》,現(xiàn)廣泛征求社會各界意見,歡迎社會各界人士通過信函、電子郵件方式提出寶貴意見建議。
公開征求意見時間:2022年4月21日至4月29日
聯(lián)系人及電話:羅桂欣 3366403
通訊地址:汕尾市區(qū)政和路8號汕尾市民政局社會救助科,郵政編碼516600(信封請注明“汕尾市民政局關于《汕尾市臨時救助辦法(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公告”字樣)
電子郵箱:swmzsjk@163.com
附件:汕尾市臨時救助辦法(征求意見稿)
汕尾市民政局
2022年4月20日
附件
汕尾市臨時救助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完善我市社會救助體系,發(fā)揮社會救助托底線、救急難的作用,解決城鄉(xiāng)困難群眾突發(fā)性、緊迫性、臨時性基本生活困難,根據《社會救助暫行辦法》(國務院令第649號)、《國務院關于全面建立臨時救助制度的通知》(國發(fā)〔2014〕47號)、《民政部 財政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改進臨時救助工作的意見》(民發(fā)〔2018〕23號)、《廣東省社會救助條例》(廣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85號公告)和《廣東省臨時救助辦法》(粵府辦〔2021〕4號),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臨時救助,是指國家對遭遇突發(fā)事件、意外傷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導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會救助制度暫時無法覆蓋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暫時仍有嚴重困難的家庭或個人給予的應急性、過渡性的救助。
在本市居住的港澳居民遭遇突發(fā)困難的,可向經常居住地或困難發(fā)生地提出臨時救助申請,經認定后符合條件的給予臨時救助。
非本市戶籍且無法提供有效居住證明或個人身份信息的,民政部門、救助管理機構、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兒童福利機構可按生活無著人員救助管理有關規(guī)定提供救助。
因發(fā)生突發(fā)事件,需要開展緊急轉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的,以及屬于疾病應急救助基金、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支付范疇的,按照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三條 臨時救助工作遵循下列原則:
?。ㄒ唬缺M救,及時施救;
?。ǘ┝苛Χ?,盡力而為;
(三)信息公開,合理公正;
?。ㄋ模┱戎?,社會幫扶。
第四條 臨時救助制度實行各級政府分級負責制。汕尾市民政局統(tǒng)籌開展全市臨時救助工作,組織實施本辦法。各級民政部門牽頭做好本行政區(qū)域內的臨時救助工作。
教育、公安、司法、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住房城鄉(xiāng)建設、衛(wèi)生健康、應急管理、醫(yī)療保障、工會、團委、婦聯(lián)、殘聯(lián)等部門以及市、區(qū)慈善會等社會組織按照各自職責主動配合,密切協(xié)作,做好對不同困難類型臨時救助對象的相關救助工作。
公安、城管執(zhí)法等部門在執(zhí)法中發(fā)現(xiàn)身處困境的未成年人、精神障礙患者等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以及失去主動求助能力的危重病人等,應主動采取必要措施幫助其脫離困境。
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要主動發(fā)現(xiàn)并及時核實轄區(qū)居民遭遇突發(fā)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況,幫助有困難的家庭或個人提出救助申請。
第二章 救助對象及程序分類
第五條 臨時救助對象,根據困難類型分為支出型救助對象和急難型救助對象。
支出型救助對象,是指因教育、醫(yī)療、護理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導致基本生活一定時期內出現(xiàn)嚴重困難的家庭。
急難型救助對象,是指因突發(fā)急病,遭遇火災、交通事故、意外傷害,家庭成員突發(fā)重大疾病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難等原因,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xiàn)嚴重困難、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或個人。
第六條 根據遭遇困難的緩急程度,臨時救助程序分為一般程序和緊急程序。一般程序適用于支出型救助對象,緊急程序適用于急難型救助對象。
第七條 支出型救助對象主要包括:
?。ㄒ唬┮蛟趪鴥冉邮艽髮W本科及以下教育(含學齡前教育、義務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職業(yè)技術學校、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等,不含國際學校及高收費民辦院校)個人負擔的學歷教育學費、住宿費、保育教育費等各類必需支出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導致基本生活一定時期內出現(xiàn)嚴重困難的家庭(包括獲得教育部門救助后,仍難以負擔教育必需支出的家庭)。
(二)因疾病治療、病殘護理、老幼照料等必需支出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導致基本生活一定時期內出現(xiàn)嚴重困難的家庭:
1.因在醫(yī)療機構治療疾病,經醫(yī)療保險報銷、醫(yī)療救助后個人支付費用仍難以負擔的;
2.住院照料護理產生的必需支出超出家庭承受能力的。
?。ㄈ┮蛐虧M釋放、戒毒、失業(yè)、家庭主要勞動力傷病、需照顧家庭中的重病重殘人員而無法就業(yè)等原因造成無生活來源,導致經濟陷入困境影響基本生活的家庭。
?。ㄋ模┮蚱渌蛟斐蓵簳r基本生活困難的家庭。
家庭中同時有2名或以上學生、患者的,費用合并計算。以上各項支出均需扣除所接受的救助、減免、資助、捐贈等款物后進行認定。
第八條 支出型救助對象原則上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ㄒ唬┘彝ナ杖肭闆r:申請之日前12個月內,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應低于本市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按照第七條規(guī)定的家庭生活必需支出仍超過該家庭年度可支配收入的30%。家庭收入的認定范圍和計算方式參照最低生活保障有關規(guī)定。
以下支出不得認定為家庭生活必需支出:
1.購買房、車等非生活必需用品或其他高檔消費支出;
2.參加校外培訓、商業(yè)性培訓、留學等教育費用支出;
3.參與或實施違法違規(guī)行為以及造成自身傷害及財產損失導致的支出。
?。ǘ┘彝ヘ敭a狀況:家庭財產狀況參照本市低收入家庭的有關規(guī)定進行認定。
第九條 急難型救助對象主要包括:
?。ㄒ唬┙谕话l(fā)急病,遭遇火災、交通事故、意外傷害等,導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
?。ǘ┰馐芗彝ケ┝虮O(jiān)護侵害,需要到臨時庇護場所、救助管理機構或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進行庇護救助和臨時監(jiān)護的;
(三)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陷入困境,需立即采取救助措施,防止可能危及公民生命或身體健康,或可能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
(四)在申請其他社會救助或慈善救助的過程中,存在重大困難,基本生活難以為繼的。
第十條 申請人及家庭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準其臨時救助申請:
?。ㄒ唬╇[瞞家庭收入、財產、支出和家庭人口情況或者提供虛假資料的;
?。ǘ┎蝗鐚嵣陥蠼邮芫戎p免、資助、捐贈等情況的;
?。ㄈ┎环媳巨k法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規(guī)定的;
?。ㄋ模┓?、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一般程序
第十一條 凡認為符合救助條件的本市城鄉(xiāng)居民家庭或個人(本市戶籍人員、在本市連續(xù)居住超過12個月的非本市戶籍人員、本市各類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學生)可在戶籍所在地或經常居住地向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社會救助綜合服務窗口提出臨時救助申請,并提供以下材料:
?。ㄒ唬┘彝コ蓡T戶口簿;
?。ǘ┯行趦鹊募彝コ蓡T二代身份證;
?。ㄈ┫蚪洺>幼〉靥岢錾暾埖?,應提供至少一項在申請之日前連續(xù)12個月在當地有效居住或工作的材料,包括本市有效的《廣東省居住證》、《港澳居民居住證》、納稅信息打印單、繳納社保信息打印單、與工作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經政府有關部門登記備案的租房合同、本市各類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的在校證明或其他能夠證明該家庭成員在本市居住的材料;
?。ㄋ模┨顚懠彝セ厩闆r并書面授權家庭經濟狀況核對。
家庭成員有殘疾人、重病患者、在校學生、失業(yè)人員等的,應同時提供相應的殘疾證、診斷證明、在校證明、就業(yè)失業(yè)登記證等佐證材料;申請支出型救助的提供相應的費用票據、支出憑證、費用明細清單等可證明在申請之日前12個月內遭遇困難支出較大的相關證明材料,如學校出具的收費票據;醫(yī)療機構出具并加蓋醫(yī)療機構印章的診斷結果或出院小結、社保(醫(yī)保)經辦機構或醫(yī)療機構出具的醫(yī)療費用結算單、財稅部門監(jiān)制的加蓋醫(yī)療機構印章的醫(yī)療費用專用收據或發(fā)票、補充醫(yī)療保險理賠通知書、接受醫(yī)療救助的相關書面材料、市內醫(yī)保定點零售藥店購藥發(fā)票及市內定點醫(yī)療機構醫(yī)生開具的處方或醫(yī)囑等能夠證明合規(guī)醫(yī)療費用的有效憑證等;住院治療期間護理人員費用的支付憑證等。
受申請人委托,村(居)民委員會或其他單位、個人可代為提出臨時救助申請。
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窗口工作人員應當就申請家庭提交的上述材料是否齊全、證件與票據等是否與申請家庭成員情況相符進行形式審查。對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要求的,應一次性告知申請人所需補正的全部內容。
第十二條 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在臨時救助申請人簽署經濟狀況核對授權書的2個工作日內,根據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相關規(guī)定開展經濟狀況信息化核對。經家庭經濟狀況信息化核對,符合本辦法第八條規(guī)定的,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予以受理,并在2個工作日內出具受理通知書;不符合的,不予受理,并在2個工作日內告知申請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和核對報告(結果)。
已納入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低保邊緣家庭、支出型困難家庭、特困供養(yǎng)人員、孤兒、事實無人撫養(yǎng)兒童的臨時救助申請人,不再進行家庭經濟狀況核對。
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受理臨時救助申請后,在村(居)民委員會協(xié)助下,對臨時救助申請人的家庭生活狀況、人口狀況、遭遇困難類型、生活必需支出情況等通過入戶調查、鄰里訪問等方式進行調查了解,并視情況組織民主評議。
民主評議人員由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工作人員、村(居)黨組織成員、村(居)民委員會成員和村(居)民代表等組成。
第十三條 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在受理臨時救助申請之日5個工作日內,根據家庭經濟狀況核對、入戶調查、民主評議結果,提出審核意見,并在申請人戶籍地或經常居住地村(居)民委員會公示,公示期為3天。公示結束后,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將申請材料、家庭經濟狀況調查結果、審核意見和公示情況等相關材料報送縣(市、區(qū))民政部門審批。
第十四條 家庭全體或部分成員無戶籍的,對無戶籍成員的身份證、戶口簿等不要求提供,對其個人不進行經濟狀況核對,根據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了解到的家庭生活狀況,結合民主評議結果,決定是否給予臨時救助。
第十五條 縣(市、區(qū))民政部門應當自收到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意見和相關材料的3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批決定。批準給予臨時救助的,應同時確定救助方式和金額;不予批準的,應在3個工作日內,通過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書面告知申請人或其代理人并說明理由。
第十六條 同一自然年度內,申請人以同一事由重復申請臨時救助,無正當理由的,不予救助。特殊情況經急難型救助后仍有較大生活困難的,可以再申請一次支出型臨時救助。
第十七條 按一般程序獲得臨時救助的對象的情況,應當在其戶籍所在地(或經常居住地)的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村(居)民委員會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6個月。
第四章 緊急程序
第十八條 符合第九條情形之一的急難型救助對象,戶籍所在地、經常居住地或事故發(fā)生地的縣(市、區(qū))民政部門、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依申請或依有關部門、社會組織、公民個人報告的救助線索,均可直接受理。
?。ㄒ唬┦芾頇C構按照首問負責制的原則,根據救助對象急難情形,簡化申請人家庭經濟狀況核對和初次公示等環(huán)節(jié),實施先行救助。
?。ǘ┦芾頇C構應在實施救助時收集登記救助對象個人基本信息、救助事由。在急難情形緩解后10個工作日內完善救助對象、救助事由、救助金額等信息,補齊經辦、審核、審批簽字、蓋章手續(xù)。
?。ㄈ┚戎鷮ο蠡蚱湮写砣藨蚴芾頇C構提供以下相關申請材料:
1.家庭成員戶口簿;
2.有效期內的家庭成員二代身份證;
3.向經常居住地提出申請的,應提供至少一項在當地有效居住或工作的材料,包括本市有效的《廣東省居住證》、《港澳居民居住證》、納稅信息打印單、繳納社保信息打印單、與工作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經政府有關部門登記備案的租房合同、本市各類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的在校證明或其他能夠證明該家庭成員在本市居住的材料;
4.填寫家庭基本情況并書面授權家庭經濟狀況核對(可視急難情形予以簡化);
5.突發(fā)重大疾病的,應當提供申請日前1個月內有效的定點醫(yī)療機構的疾病診斷書。
?。ㄋ模┛h(市、區(qū))民政部門、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可以以困難群眾基本生活保障聯(lián)席會議制度為基礎,根據救助申請個案需要邀請相關部門組成聯(lián)合評審小組,對適用緊急程序救助的個案進行評議,積極開展先行救助工作。
(五)按緊急程序獲得臨時救助的對象的情況,應當在其戶籍所在地(或經常居住地)的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村(居)民委會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年。
第五章 救助標準和方式
第十九條 臨時救助方式有:發(fā)放臨時救助金、發(fā)放實物和轉介服務。
?。ㄒ唬┌l(fā)放臨時救助金。臨時救助金原則上實行社會化發(fā)放,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將臨時救助金直接支付到救助對象個人賬戶,確保臨時救助金及時發(fā)放到位。出現(xiàn)以下情形,經辦人員與救助對象的家庭或監(jiān)護人未能取得聯(lián)系,或雖已取得聯(lián)系但無法支付到個人賬戶的,可以現(xiàn)金形式發(fā)放臨時救助金:
1.救助對象無銀行賬戶或無法確定其銀行賬戶的;
2.救助對象身體行動不便或智力精神存在問題,無法支取銀行存款的。
以現(xiàn)金形式發(fā)放臨時救助金,應當由領款人(或代領人)、經辦人共同簽字并合影,一并納入救助檔案。
(二)發(fā)放實物。根據臨時救助標準和救助對象基本生活需要,可向其提供衣物、食品、飲用水、臨時住所等急需的基本生活資料。除緊急情況外,嚴格按照政府采購制度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三)轉介服務。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員供養(yǎng)、孤兒養(yǎng)育或醫(yī)療、教育、住房、就業(yè)等救助條件的,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協(xié)助其申請;需要公益慈善組織、社會工作服務機構等通過慈善項目、發(fā)動社會募捐、提供專業(yè)服務、志愿服務等形式給予幫扶的,應提供轉介服務。
第二十條 支出型和急難型臨時救助標準分別不低于2個月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臨時救助家庭成員的認定按照本市城鎮(zhèn)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一)支出型救助對象救助標準:
1.因在國內大學本科及以下教育必需支出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導致基本生活一定時期內出現(xiàn)嚴重困難的家庭:以家庭為單位,家庭中的學生每人按照實際發(fā)生金額予以救助,最高不超過3個月本市城鎮(zhèn)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2.因疾病治療、病殘護理、老幼照料等必需支出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導致基本生活一定時期內出現(xiàn)嚴重困難的家庭:以家庭為單位,家庭中的患者每人按照實際發(fā)生金額予以救助,最高不超過6個月本市城鎮(zhèn)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最低生活保障對象、低保邊緣對象、支出型困難對象、特困供養(yǎng)人員、孤兒、事實無人撫養(yǎng)兒童住院期間產生的照料護理費用,患者每人按照實際發(fā)生金額予以救助,最高不超過6個月本市城鎮(zhèn)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3.因刑滿釋放、戒毒、失業(yè)、家庭主要勞動力傷病、需照顧家庭中的重病重殘人員而無法就業(yè)等原因造成無生活來源,導致家庭經濟陷入困境影響基本生活的,或因其他原因造成暫時基本生活困難的家庭:按照每人2個月本市城鎮(zhèn)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給予救助。
?。ǘ┘彪y型救助對象救助標準原則上為每人2個月本市城鎮(zhèn)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申請急難型臨時救助后,特殊情況經批準再申請支出型臨時救助的,兩次救助合計原則上每人不超過6個月本市城鎮(zhèn)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三)對于重大生活困難的救助對象,臨時救助標準需要超過每人6個月本市城鎮(zhèn)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可以以困難群眾基本生活保障聯(lián)席會議制度為基礎,根據個案需要邀請相關部門組成聯(lián)合評議小組,采取一事一議方式,適當提高臨時救助額度。
?。ㄋ模┩患彝ピ?個自然年度內臨時救助金額累計不超過24個月本市城鎮(zhèn)最低生活保障標準金額。
(五)縣(市、區(qū))民政部門根據實際情況,可委托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批并發(fā)放臨時救助金(物資),提高救助時效性,但應當報縣(市、區(qū))民政部門備案。
第六章 資金籌措和管理
第二十一條 各縣(市、區(qū))人民政府、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將臨時救助資金和臨時救助所需工作經費納入年度財政預算。
第二十二條 各級財政應優(yōu)化財政支出結構,統(tǒng)籌使用困難群眾基本生活保障資金。困難群眾基本生活保障資金有結余的地方,可適當增加臨時救助支出。
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建立臨時救助備用金制度,提高資金發(fā)放的效率和救助及時性??h(市、區(qū))民政部門將臨時救助事項委托下放至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可視為已建立臨時救助備用金制度。
第二十三條 臨時救助資金實行??顚S?。
第七章 社會力量參與
第二十四條 市、縣(市、區(qū))民政部門可將臨時救助中具體服務項目通過委托、承包、采購等方式,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以鼓勵、支持群眾團體和社會組織參與臨時救助。
第二十五條 公益慈善組織、社會工作服務機構、企事業(yè)單位、志愿者隊伍等社會力量可利用自身優(yōu)勢,在對象發(fā)現(xiàn)、專業(yè)服務、發(fā)動社會募捐等方面發(fā)揮積極作用。
第二十六條 市、縣(市、區(qū))人民政府應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制定相關政策,積極培育發(fā)展以扶貧濟困等為宗旨的慈善組織,廣泛動員慈善組織參與臨時救助工作。鼓勵、引導慈善組織建立專項基金,承接政府救助之后轉介的個案,形成與政府救助的有效銜接、接續(xù)救助。
第八章 法律責任與監(jiān)督管理
第二十七條 經辦人員應當對在調查、審核、審批過程中獲得的涉及申請人的信息予以保密,不得向與救助工作無關的任何組織或個人泄露公示范圍以外的信息。臨時救助獲得者是未成年人的,不需公示其信息。
經辦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造成嚴重后果的,根據國家相關規(guī)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經辦人員按規(guī)定程序盡職完成調查,作出臨時救助審批決定后,由于申請家庭隱瞞人口、收入、財產狀況以及經濟狀況信息化核對缺失相關信息數據等原因,導致將不符合條件人員納入臨時救助范圍的,免予追究經辦人員相關責任。適用緊急程序,實施先行救助后,在補齊經辦和審批資料的過程中發(fā)現(xiàn)申請家庭或個人的經濟狀況或生活狀況不符合條件的,免予追究經辦人員相關責任。
第二十八條 申請人應如實提供申請信息,并配合民政部門依法開展調查工作。不符合條件的人員冒名頂替、偽造身份信息、隱瞞家庭經濟和生活狀況,騙取臨時救助的,一經查實,立即取消待遇,追回之前騙取的錢款,并在社會信用體系中予以記錄;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 縣(市、區(qū))民政部門及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困難群眾救助資金的使用管理,增強救助資金撥付的時效性、公開性,強化救助資金使用績效評價機制,提高救助資金使用效益。
第三十條 縣(市、區(qū))民政部門及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將臨時救助政策、辦事程序、臨時救助金發(fā)放情況向社會公示,并設立臨時救助工作投訴、舉報電話。任何單位和個人發(fā)現(xiàn)不符合臨時救助條件獲得臨時救助的,或臨時救助經辦人員不依照本辦法辦事的,可進行投訴、舉報。受理單位應自受理投訴、舉報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完成調查,并將處理結果書面告知投訴人、舉報人。
對重視不夠、管理不力、違規(guī)操作、濫用職權等行為依紀依法追究責任。鼓勵支持探索創(chuàng)新、先行先試,重點探索非本市戶籍人員臨時救助、先行救助等,對客觀偏差造成工作失誤的可以減輕或免于追責。
第九章附 則
第三十一條 在突發(fā)事件應急響應期間,縣(市、區(qū))以上黨委、人民政府的工作部署對臨時救助的救助范圍、申請材料、辦理時限、救助標準等有不同要求的,按照應急響應期間工作部署要求執(zhí)行。
第三十二條 各縣(市、區(qū))人民政府應做好臨時救助政策宣傳,充分利用報刊、廣播、電視等媒體和互聯(lián)網等途徑,不斷加大宣傳力度,建立“一門受理、協(xié)同辦理”機制和社會力量參與機制,切實加強臨時救助工作的服務管理。
第三十三條 臨時救助申請審批資料格式參照省臨時救助行政文書要求執(zhí)行。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由汕尾市民政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2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