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訪有幾種形式
《信訪條例》第二條:信訪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采用書信、電子郵件、傳真、電話、走訪等形式,向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意見或者投訴請求,依法由有關行政機關處理的活動。
怎樣正確上訪
第十六條,信訪人采用走訪形式提出信訪事項,應當向依法有權處理的本級或者上一級機關提出;信訪事項已經(jīng)受理或者正在辦理的,信訪人在規(guī)定期限內(nèi)向受理、辦理機關的上級機關再提出同一信訪事項的, 該上級機關不予受理。
受理和不受理范圍
《信訪條例》第十四條規(guī)定:信訪人對下列組織、人員的職務行為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意見、或者不服下列組織、人員的職務行為,可以向有關行政機關提出信訪事項:
?。ㄒ唬┬姓C關及其工作人員;
?。ǘ┓?、法規(guī)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及其工作人員;
?。ㄈ┨峁┕卜盏钠髽I(yè)、事業(yè)單位及其工作人員;
(四)社會團體或者其他企業(yè)、事業(yè)單位中由國家行政機關任命、派出的人員;
(五)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及其成員。
不予受理
1、對跨越本級和上一級機關提出的信訪事項,上級機關不予受理;
2、對縣級以上人大、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職權范圍內(nèi)的信訪事項;
3、對依法應當通過訴訟、仲裁、行政復議等法定途徑解決的投訴請求;
4、來訪事項已經(jīng)受理或者正在辦理的;
5、對處理(復查)意見不服,未提出復查(復核)請求而到上級機關走訪;
6、對處理(復查)意見不服,無正當理由超過規(guī)定期限未請求復查(復核)的。
不再受理
已經(jīng)復核終結(jié)備案的,信訪人對復核意見不服,仍以同一事實和理由提出投訴請求的問題,各級信訪工作機構和其他行政機關不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