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實施細則》的有關規(guī)定(1992年)
第24條
實施義務教育的學校在教育教學和各種活動中,應當推廣使用全國通用的普通話。師范院校的教育教學和各種活動應當使用普通話。
第25條
民族自治地方應當按照義務教育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規(guī)定組織實施本地區(qū)的義務教育。實施義務教育學校的設置、學制、辦學方式、教學內容、教學用語,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依照有關法律決定。用少數民族通用的語言文字教學的學校,應當在小學高年級或者中學開設漢語文課程,也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適當提前開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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