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民辦〔2013〕15號
局機關各科室、直屬各單位:
為規(guī)范民政部門行政處罰行為,保證公平、公正地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制定了《汕尾市民政局規(guī)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適用規(guī)則》,現印發(fā)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zhí)行。執(zhí)行中遇到問題請徑向局辦公室科反映。
汕尾市民政局
2013年7月8日
汕尾市民政局規(guī)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適用規(guī)則
第一條 為規(guī)范民政部門行政處罰行為,保證公平、公正地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確保行政處罰的合法性、合理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廣東省規(guī)范行政執(zhí)法自由裁量權規(guī)定》等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的規(guī)定,結合民政行政執(zhí)法的實際,制定本規(guī)則。
第二條 汕尾市民政局及其直屬單位實施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適用本規(guī)則。
各縣(市、區(qū))民政局根據本地區(qū)的實際情況,參照執(zhí)行。
第三條 本規(guī)則所稱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是指民政部門在實施行政處罰時,在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的處罰種類、處罰幅度內,綜合考慮違法性質、情節(jié)、手段、后果和整改措施等具體情況,合理確定處罰種類、幅度的權力。
第四條 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應當遵循公平公正原則。對違法行為性質、情節(jié)、后果等因素基本相同或相近的違法當事人實施行政處罰時,適用的法律依據、處罰種類及處罰幅度應當基本一致。
第五條 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應當遵循過罰相當原則。實施行政處罰時,必須根據違法行為的性質、情節(jié)、后果等作出適當的行政處罰。
第六條 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應當遵循程序正當原則。實施行政處罰必須遵循法定的程序,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依法保障當事人的知情權、參與權和救濟權。
第七條 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應當遵循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原則。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堅持既要制裁違法行為,又要教育當事人自覺遵守法律、維護法律尊嚴。
第八條 一個違法行為同時觸犯不同層級效力的數個法律規(guī)范的,應當優(yōu)先適用法律效力層級高的法律規(guī)范。同一機關制定的具有同等效力的法律規(guī)范,特別規(guī)定與一般規(guī)定不一致的,適用特別規(guī)定;新的規(guī)定與舊的規(guī)定不一致的,適用新的規(guī)定。
第九條 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的處罰種類可以單處或者可以并處的,可以選擇適用;規(guī)定應當并處的,不得選擇適用。
第十條 本規(guī)則行政處罰實行分級自由裁量,劃分為較輕、一般、嚴重三個裁量等級(詳見附件《汕尾市民政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標準表》)。
第十一條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處罰:
(一)不滿14周歲的公民實施的違法行為;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發(fā)生的違法行為;
(三)違法行為在兩年內未被發(fā)現的,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四)其他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的情形。
第十二條 當事人的違法行為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不得以行政處罰代替刑事責任。
第十三條 規(guī)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工作納入民政行政執(zhí)法考核的重要內容。
第十四條 行政執(zhí)法人員實施行政處罰,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追究錯案責任:
(一)無法定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二)擅自改變處罰種類、幅度實施行政處罰的;
(三)違反行政處罰程序規(guī)定的;
(四)違反本規(guī)則,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
(五)造成行政處罰案件被復議機關撤銷、變更或者確認違法的;
(六)造成行政處罰案件被人民法院終審判決撤銷、變更或者確認違法的;
(七)對應作出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消極不作為的;
(八)有其他濫用自由裁量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
第十五條 汕尾市民政局及其直屬單位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按《汕尾市民政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標準表》執(zhí)行,《汕尾市民政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標準表》中未列明的其他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應當按照本規(guī)則的相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十六條 本規(guī)則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汕尾市市民政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標準表
附件:
汕尾市民政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標準表
序號 | 違法行為 | 處罰依據 | 裁量情節(jié) | 裁量標準 | 備注 | |
---|---|---|---|---|---|---|
1 | 涂改、出租、出借《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或者出租、出借社會團體印章的 | 《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社會團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動,并可以責令撤換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情節(jié)嚴重的,予以撤銷登記,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涂改、出租、出借《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或者出租、出借社會團體印章的;……前款規(guī)定的行為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可以并處違法經營額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違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p> | 較輕 | 初次違法的。 | 1.警告; 2.沒收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 3.處違法經營額1倍或者違法所得3倍的罰款。 | 并處責令其5個工作日內改正。 |
一般 | 再次違法,或初次違法但同時有本標準表中1—8項中兩項以上違法行為的。 | 1.警告; 2.沒收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 3.處違法經營額2倍或者違法所得4倍的罰款。 | ||||
嚴重 | 多次違法,或初次違法但同時有本標準表中1—8項中三項以上違法行為的。 | 1.撤銷登記; 2.沒收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 3.處違法經營額3倍或者違法所得5倍的罰款。 | ||||
2 | 社會團體超出章程規(guī)定的宗旨和業(yè)務范圍進行活動的 | 《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社會團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動,并可以責令撤換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情節(jié)嚴重的,予以撤銷登記,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二)超出章程規(guī)定的宗旨和業(yè)務范圍進行活動的;……前款規(guī)定的行為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可以并處違法經營額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違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p> | 較輕 | 初次違法的。 | 1.警告; 2.沒收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 3.處違法經營額1倍或者違法所得3倍的罰款。 | 并處責令其5個工作日內改正。 |
一般 | 再次違法,或初次違法但同時有本標準表中1—8項中兩項以上違法行為的。 | 1.警告; 2.沒收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 3.處違法經營額2倍或者違法所得4倍的罰款。 | ||||
嚴重 | 多次違法,或初次違法但同時有本標準表中1—8項中三項以上違法行為的。 | 1.撤銷登記; 2.沒收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 3.處違法經營額3倍或者違法所得5倍的罰款。 | ||||
3 | 社會團體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規(guī)定接受監(jiān)督檢查的 | 《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社會團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動,并可以責令撤換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情節(jié)嚴重的,予以撤銷登記,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規(guī)定接受監(jiān)督檢查的;……前款規(guī)定的行為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可以并處違法經營額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違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p> | 較輕 | 初次違法的。 | 1.警告; 2.沒收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 3.處違法經營額1倍或者違法所得3倍的罰款。 | 并處責令其5個工作日內改正。 |
一般 | 再次違法,或初次違法但同時有本標準表中1—8項中兩項以上違法行為的。 | 1.警告; 2.沒收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 3.處違法經營額2倍或者違法所得4倍的罰款。 | ||||
嚴重 | 多次違法,或初次違法但同時有本標準表中1-8項中三項以上違法行為的。 | 1.撤銷登記; 2.沒收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 3.處違法經營額3倍或者違法所得5倍的罰款。 | ||||
4 | 社會團體不按照規(guī)定辦理變更登記的 | 《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社會團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動,并可以責令撤換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情節(jié)嚴重的,予以撤銷登記,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四)不按照規(guī)定辦理變更登記的;……前款規(guī)定的行為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可以并處違法經營額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違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p> | 較輕 | 初次違法的。 | 1.警告; 2.沒收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 3.處違法經營額1倍或者違法所得3倍的罰款。 | 并處責令其5個工作日內改正。 |
一般 | 再次違法,或初次違法但同時有本標準表中1-8項中兩項以上違法行為的。 | 1.警告; 2.沒收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 3.處違法經營額2倍或者違法所得4倍的罰款。 | ||||
嚴重 | 多次違法,或初次違法但同時有本標準表中1—8項中三項以上違法行為的。 | 1.撤銷登記; 2.沒收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 3.處違法經營額3倍或者違法所得5倍的罰款。 | ||||
5 | 社會團體對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疏于管理,造成嚴重后果的 | 《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社會團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動,并可以責令撤換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情節(jié)嚴重的,予以撤銷登記,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對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疏于管理,造成嚴重后果的;……前款規(guī)定的行為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可以并處違法經營額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違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p> | 較輕 | 初次違法的。 | 1.警告; 2.沒收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 3.處違法經營額1倍或者違法所得3倍的罰款。 | 并處責令其5個工作日內改正。 |
一般 | 再次違法,或初次違法但同時有本標準表中1—8項中兩項以上違法行為的。 | 1.警告; 2.沒收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 3.處違法經營額2倍或者違法所得4倍的罰款。 | ||||
嚴重 | 多次違法,或初次違法但同時有本標準表中1—8項中三項以上違法行為的。 | 1.撤銷登記; 2.沒收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 3.處違法經營額3倍或者違法所得5倍的罰款。 | ||||
6 | 社會團體從事營利性的經營活動的 | 《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社會團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動,并可以責令撤換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情節(jié)嚴重的,予以撤銷登記,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六)從事營利性的經營活動的;……前款規(guī)定的行為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可以并處違法經營額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違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p> | 較輕 | 初次違法的。 | 1.警告; 2.沒收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 3.處違法經營額1倍或者違法所得3倍的罰款。 | 并處責令其5個工作日內改正。 |
一般 | 再次違法,或初次違法但同時有本標準表中1—8項中兩項以上違法行為的。 | 1.警告; 2.沒收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 3.處違法經營額2倍或者違法所得4倍的罰款。 | ||||
嚴重 | 多次違法,或初次違法但同時有本標準表中1—8項中三項以上違法行為的。 | 1.撤銷登記; 2.沒收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 3.處違法經營額3倍或者違法所得5倍的罰款。 | ||||
7 | 社會團體侵占、私分、挪用社會團體資產或者所接受的捐贈、資助的 | 《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社會團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動,并可以責令撤換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情節(jié)嚴重的,予以撤銷登記,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七)侵占、私分、挪用社會團體資產或者所接受的捐贈、資助的;……前款規(guī)定的行為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可以并處違法經營額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違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p> | 較輕 | 初次違法的。 | 1.警告; 2.沒收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 3.處違法經營額1倍或者違法所得3倍的罰款。 | 并處責令其5個工作日內改正。 |
一般 | 再次違法,或初次違法但同時有本標準表中1—8項中兩項以上違法行為的。 | 1.警告; 2.沒收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 3.處違法經營額2倍或者違法所得4倍的罰款。 | ||||
嚴重 | 多次違法,或初次違法但同時有本標準表中1—8項中三項以上違法行為的。 | 1.撤銷登記; 2.沒收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 3.處違法經營額3倍或者違法所得5倍的罰款。 | ||||
8 | 社會團體違反國家有關規(guī)定收取費用、籌集資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贈、資助的行為 | 《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社會團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動,并可以責令撤換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情節(jié)嚴重的,予以撤銷登記,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八)違反國家有關規(guī)定收取費用、籌集資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贈、資助的。前款規(guī)定的行為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可以并處違法經營額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違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 較輕 | 初次違法的。 | 1.警告; 2.沒收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 3.處違法經營額1倍或者違法所得3倍的罰款。 | 并處責令其5個工作日內改正。 |
一般 | 再次違法,或初次違法但同時有本標準表中1—8項中兩項以上違法行為的。 | 1.警告; 2.沒收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 3.處違法經營額2倍或者違法所得4倍的罰款。 | ||||
嚴重 | 多次違法,或初次違法但同時有本標準表中1—8項中三項以上違法行為的。 | 1.撤銷登記; 2.沒收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 3.處違法經營額3倍或者違法所得5倍的罰款。 | ||||
9 | 涂改、出租、出借民辦非企業(yè)單位登記證書,或者出租、出借民辦非企業(yè)單位印章的 | 《民辦非企業(yè)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第二十五條:“民辦非企業(yè)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記管理機關予以警告,責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動;情節(jié)嚴重的,予以撤銷登記;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涂改、出租、出借民辦非企業(yè)單位登記證書,或者出租、出借民辦非企業(yè)單位印章的;……前款規(guī)定的行為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可以并處違法經營額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違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 較輕 | 初次違法的。 | 1.警告; 2.沒收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 3.處違法經營額1倍或者違法所得3倍的罰款。 | 并處責令其5個工作日內改正。 |
一般 | 再次違法,或初次違法但同時有本標準表中9—16項中兩項以上違法情形的。 | 1.警告; 2.沒收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 3.處違法經營額2倍或者違法所得4倍的罰款。 | ||||
嚴重 | 多次違法,或初次違法但同時有本標準表中9—16項中三項以上違法情形的。 | 1.撤銷登記; 2.沒收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 3.處違法經營額3倍或者違法所得5倍的罰款。 | ||||
10 | 民辦非企業(yè)單位超出其章程規(guī)定的宗旨和業(yè)務范圍進行活動的 | 《民辦非企業(yè)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第二十五條:“民辦非企業(yè)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記管理機關予以警告,責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動;情節(jié)嚴重的,予以撤銷登記;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二)超出其章程規(guī)定的宗旨和業(yè)務范圍進行活動的;……前款規(guī)定的行為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可以并處違法經營額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違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p> | 較輕 | 初次違法的。 | 1.警告; 2.沒收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 3.處違法經營額1倍或者違法所得3倍的罰款。 | 并處責令其5個工作日內改正。 |
一般 | 再次違法,或初次違法但同時有本標準表中9—16項中兩項以上違法情形的。 | 1.警告; 2.沒收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 3.處違法經營額2倍或者違法所得4倍的罰款。 | ||||
嚴重 | 多次違法,或初次違法但同時有本標準表中9—16項中三項以上違法情形的。 | 1.撤銷登記; 2.沒收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 3.處違法經營額3倍或者違法所得5倍的罰款。 | ||||
11 | 民辦非企業(yè)單位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規(guī)定接受監(jiān)督檢查的 | 《民辦非企業(yè)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第二十五條:“民辦非企業(yè)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記管理機關予以警告,責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動;情節(jié)嚴重的,予以撤銷登記;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規(guī)定接受監(jiān)督檢查的;……前款規(guī)定的行為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可以并處違法經營額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違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p> | 較輕 | 初次違法的。 | 1.警告; 2.沒收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 3.處違法經營額1倍或者違法所得3倍的罰款。 | 并處責令其5個工作日內改正。 |
一般 | 再次違法,或初次違法但同時有本標準表中9—16項中兩項以上違法情形的。 | 1.警告; 2.沒收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 3.處違法經營額2倍或者違法所得4倍的罰款。 | ||||
嚴重 | 多次違法,或初次違法但同時有本標準表中9—16項中三項以上違法情形的。 | 1.撤銷登記; 2.沒收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 3.處違法經營額3倍或者違法所得5倍的罰款。 | ||||
12 | 民辦非企業(yè)單位不按照規(guī)定辦理變更登記的 | 《民辦非企業(yè)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第二十五條:“民辦非企業(yè)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記管理機關予以警告,責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動;情節(jié)嚴重的,予以撤銷登記;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四)不按照規(guī)定辦理變更登記的;……前款規(guī)定的行為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可以并處違法經營額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違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p> | 較輕 | 初次違法的。 | 1.警告; 2.沒收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 3.處違法經營額1倍或者違法所得3倍的罰款。 | 并處責令其5個工作日內改正。 |
一般 | 再次違法,或初次違法但同時有本標準表中9—16項中兩項以上違法情形的。 | 1.警告; 2.沒收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 3.處違法經營額2倍或者違法所得4倍的罰款。 | ||||
嚴重 | 多次違法,或初次違法但同時有本標準表中9—16項中三項以上違法情形的。 | 1.撤銷登記; 2.沒收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 3.處違法經營額3倍或者違法所得5倍的罰款。 | ||||
13 | 民辦非企業(yè)單位設立分支機構的 | 《民辦非企業(yè)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第二十五條:“民辦非企業(yè)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記管理機關予以警告,責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動;情節(jié)嚴重的,予以撤銷登記;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設立分支機構的;……前款規(guī)定的行為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可以并處違法經營額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違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 較輕 | 初次違法的。 | 1.警告; 2.沒收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 3.處違法經營額1倍或者違法所得3倍的罰款。 | 并處責令其5個工作日內改正。 |
一般 | 再次違法,或初次違法但同時有本標準表中9—16項中兩項以上違法情形的。 | 1.警告; 2.沒收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 3.處違法經營額2倍或者違法所得4倍的罰款。 | ||||
嚴重 | 多次違法,或初次違法但同時有本標準表中9—16項中三項以上違法情形的。 | 1.撤銷登記; 2.沒收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 3.處違法經營額3倍或者違法所得5倍的罰款。 | ||||
14 | 民辦非企業(yè)單位從事營利性的經營活動的 | 《民辦非企業(yè)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第二十五條:“民辦非企業(yè)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記管理機關予以警告,責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動;情節(jié)嚴重的,予以撤銷登記;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六)從事營利性的經營活動的;……前款規(guī)定的行為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可以并處違法經營額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違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p> | 較輕 | 初次違法的。 | 1.警告; 2.沒收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 3.處違法經營額1倍或者違法所得3倍的罰款。 | 并處責令其5個工作日內改正。 |
一般 | 再次違法,或初次違法但同時有本標準表中9—16項中兩項以上違法情形的。 | 1.警告; 2.沒收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 3.處違法經營額2倍或者違法所得4倍的罰款。 | ||||
嚴重 | 多次違法,或初次違法但同時有本標準表中9—16項中三項以上違法情形的。 | 1.撤銷登記; 2.沒收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 3.處違法經營額3倍或者違法所得5倍的罰款。 | ||||
15 | 侵占、私分、挪用民辦非企業(yè)單位的資產或者所接受的捐贈、資助的 | 《民辦非企業(yè)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第二十五條:“民辦非企業(yè)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記管理機關予以警告,責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動;情節(jié)嚴重的,予以撤銷登記;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七)侵占、私分、挪用民辦非企業(yè)單位的資產或者所接受的捐贈、資助的;……前款規(guī)定的行為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可以并處違法經營額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違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p> | 較輕 | 初次違法的。 | 1.警告; 2.沒收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 3.處違法經營額1倍或者違法所得3倍的罰款。 | 并處責令其5個工作日內改正。 |
一般 | 再次違法,或初次違法但同時有本標準表中9—16項中兩項以上違法情形的。 | 1.警告; 2.沒收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 3.處違法經營額2倍或者違法所得4倍的罰款。 | ||||
嚴重 | 多次違法,或初次違法但同時有本標準表中9—16項中三項以上違法情形的。 | 1.撤銷登記; 2.沒收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 3.處違法經營額3倍或者違法所得5倍的罰款。 | ||||
16 | 民辦非企業(yè)單位違反國家有關規(guī)定收取費用、籌集資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贈、資助的行為 | 《民辦非企業(yè)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第二十五條:“民辦非企業(yè)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記管理機關予以警告,責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動;情節(jié)嚴重的,予以撤銷登記;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八)違反國家有關規(guī)定收取費用、籌集資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贈、資助的。前款規(guī)定的行為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可以并處違法經營額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違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 較輕 | 初次違法的。 | 1.警告; 2.沒收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 3.處違法經營額1倍或者違法所得3倍的罰款。 | 并處責令其5個工作日內改正。 |
一般 | 再次違法,或初次違法但同時有本標準表中9—16項中兩項以上違法情形的。 | 1.警告; 2.沒收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 3.處違法經營額2倍或者違法所得4倍的罰款。 | ||||
嚴重 | 多次違法,或初次違法但同時有本標準表中9—16項中三項以上違法情形的。 | 1.撤銷登記; 2.沒收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 3.處違法經營額3倍或者違法所得5倍的罰款。 | ||||
17 | 行業(yè)協(xié)會未按照章程規(guī)定的宗旨和業(yè)務范圍進行活動的 | 《廣東省行業(yè)協(xié)會條例》第三十六條:“行業(yè)協(xié)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給予警告,責令改正;情節(jié)嚴重的,予以撤銷登記:(一)未按照章程規(guī)定的宗旨和業(yè)務范圍進行活動的;……前款規(guī)定的行為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并處違法經營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或者違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 較輕 | 初次違法的。 | 1.警告; 2.沒收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 3.處違法經營額1倍或者違法所得3倍的罰款。 | 并處責令其5個工作日內改正。 |
一般 | 再次違法,或初次違法但同時有本標準表中17—21項中兩項以上違法情形的。 | 1.警告; 2.沒收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 3.處違法經營額2倍或者違法所得4倍的罰款。 | ||||
嚴重 | 多次違法,或初次違法但同時有本標準表中17—21項中三項以上違法情形的。 | 1.撤銷登記; 2.沒收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 3.處違法經營額3倍或者違法所得5倍的罰款。 | ||||
18 | 行業(yè)協(xié)會對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疏于管理,造成嚴重后果的 | 《廣東省行業(yè)協(xié)會條例》第三十六條:“行業(yè)協(xié)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給予警告,責令改正;情節(jié)嚴重的,予以撤銷登記:……(二)對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疏于管理,造成嚴重后果的;……前款規(guī)定的行為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并處違法經營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或者違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p> | 較輕 | 初次違法的。 | 1.警告; 2.沒收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 3.處違法經營額1倍或者違法所得3倍的罰款。 | 并處責令其5個工作日內改正。 |
一般 | 再次違法,或初次違法但同時有本標準表中17—21項中兩項以上違法情形的。 | 1.警告; 2.沒收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 3.處違法經營額2倍或者違法所得4倍的罰款。 | ||||
嚴重 | 多次違法,或初次違法但同時有本標準表中17—21項中三項以上違法情形的。 | 1.撤銷登記; 2.沒收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 3.處違法經營額3倍或者違法所得5倍的罰款。 | ||||
19 | 行業(yè)協(xié)會提供虛假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財務預算、決算報告的 | 《廣東省行業(yè)協(xié)會條例》第三十六條:“行業(yè)協(xié)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給予警告,責令改正;情節(jié)嚴重的,予以撤銷登記:……(三)提供虛假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財務預算、決算報告的;……前款規(guī)定的行為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并處違法經營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或者違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 較輕 | 初次違法的。 | 1.警告; 2.沒收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 3.處違法經營額1倍或者違法所得3倍的罰款。 | 并處責令其5個工作日內改正。 |
一般 | 再次違法,或初次違法但同時有本標準表中17—21項中兩項以上違法情形的。 | 1.警告; 2.沒收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 3.處違法經營額2倍或者違法所得4倍的罰款。 | ||||
嚴重 | 多次違法,或初次違法但同時有本標準表中17—21項中三項以上違法情形的。 | 1.撤銷登記; 2.沒收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 3.處違法經營額3倍或者違法所得5倍的罰款。 | ||||
20 | 行業(yè)協(xié)會違法或者違反章程規(guī)定收取會費、取得其他收入或者使用資助、捐贈的 | 《廣東省行業(yè)協(xié)會條例》第三十六條:“行業(yè)協(xié)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給予警告,責令改正;情節(jié)嚴重的,予以撤銷登記:……(四)違法或者違反章程規(guī)定收取會費、取得其他收入或者使用資助、捐贈的;……前款規(guī)定的行為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并處違法經營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或者違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p> | 較輕 | 初次違法的。 | 1.警告; 2.沒收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 3.處違法經營額1倍或者違法所得3倍的罰款。 | 并處責令其5個工作日內改正。 |
一般 | 再次違法,或初次違法但同時有本標準表中17—21項中兩項以上違法情形的。 | 1.警告; 2.沒收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 3.處違法經營額2倍或者違法所得4倍的罰款。 | ||||
嚴重 | 多次違法,或初次違法但同時有本標準表中17—21項中三項以上違法情形的。 | 1.撤銷登記; 2.沒收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 3.處違法經營額3倍或者違法所得5倍的罰款。 | ||||
21 | 有《廣東省行業(yè)協(xié)會條例》第二十八條規(guī)定情形的行為 | 《廣東省行業(yè)協(xié)會條例》第二十八條“行業(yè)協(xié)會不得有下列行為:(一)利用制定行業(yè)規(guī)則或者其他方式壟斷市場,妨礙公平競爭,損害消費者、非會員的合法權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二)采取維持價格、市場分割等方式限制會員開展正當的經營活動或者參與其他社會活動;(三)在會員之間實施歧視性待遇;(四)違反法律、法規(guī)和章程的規(guī)定向會員收費或者攤派;(五)未經法律、法規(guī)授權或者委托而行使公共行政管理職能;(六)法律、法規(guī)禁止的其他行為?!?/p> 第三十六條:“行業(yè)協(xié)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給予警告,責令改正;情節(jié)嚴重的,予以撤銷登記:……(五)有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guī)定情形的。前款規(guī)定的行為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并處違法經營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或者違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 較輕 | 初次違法的。 | 1.警告; 2.沒收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 3.處違法經營額1倍或者違法所得3倍的罰款。 | 并處責令其5個工作日內改正。 |
一般 | 再次違法,或初次違法但同時有本標準表中17—21項中兩項以上違法情形的。 | 1.警告; 2.沒收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 3.處違法經營額2倍或者違法所得4倍的罰款。 | ||||
嚴重 | 多次違法,或初次違法但同時有本標準表中17—21項中三項以上違法情形的。 | 1.撤銷登記; 2.沒收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 3.處違法經營額3倍或者違法所得5倍的罰款。 | ||||
22 | 故意損毀或者擅自移動界樁或者其他行政區(qū)域界線標志物的行為 | 《行政區(qū)域界線管理條例》第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的規(guī)定,故意損毀或者擅自移動界樁或者其他行政區(qū)域界線標志物的,應當支付修復標志物的費用,并由所在地負責管理該行政區(qū)域界線標志的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處1000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并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p> | 較輕 | 主動協(xié)助恢復行政區(qū)域界線標志物的。 | 1.支付修復標志物的費用。 2.處以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罰款。 | |
一般 | 經教育才配合恢復行政區(qū)域界線標志物的。 | 1.支付修復標志物的費用; 2.處以300元以上700元以下罰款。 | ||||
嚴重 | 經教育后,仍不整改。 | 1.支付修復標志物的費用; 2.處以7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 ||||
23 | 擅自編制行政區(qū)域界線詳圖,或者繪制的地圖的行政區(qū)域界線的畫法與行政區(qū)域界線詳圖的畫法不一致的行為 | 《行政區(qū)域界線管理條例》第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的規(guī)定,擅自編制行政區(qū)域界線詳圖,或者繪制的地圖的行政區(qū)域界線的畫法與行政區(qū)域界線詳圖的畫法不一致的,由有關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編制的行政域界線詳圖和違法所得,并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 較輕 | 主動改正的。 | 1.沒收違法編制的行政區(qū)域界線詳圖和違法所得。 2. 處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 | 并處責令立即停止違法行為。 |
一般 | 經教育后立即整改的。 | 1.沒收違法編制的行政域界線詳圖和違法所得; 2.處以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的罰款。 | ||||
嚴重 | 經教育后,仍不整改的。 | 1.沒收違法編制的行政域界線詳圖和違法所得; 2.處以7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 ||||
24 | 擅自對地名進行命名、更名和公開使用未經批準的地名的行為 | 《廣東省地名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違反本條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當地縣級以上地名主管部門按照下列規(guī)定處罰:(一)擅自對地名進行命名、更名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撤銷其名稱,并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二)公開使用未經批準的地名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 較輕 | 責令改正期滿后,立即主動改正的。 | 處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 并處責令其5個工作日內改正。 |
一般 | 責令改正期滿后,經教育能配合整改的。 | 處以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罰款。 | ||||
嚴重 | 責令改正期滿后,經教育仍不改正的。 | 1.依法撤銷其名稱; 2.處以7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 ||||
25 | 未按國家規(guī)定書寫、譯寫、拼寫標準地名的行為 | 《廣東省地名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違反本條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當地縣級以上地名主管部門按照下列規(guī)定處罰:……(三)未按國家規(guī)定書寫、譯寫、拼寫標準地名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 較輕 | 責令改正期滿后,立即主動改正的。 | 處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 并處責令其5個工作日內改正。 |
一般 | 責令改正期滿后,經教育能配合整改的。 | 處以2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罰款。 | ||||
嚴重 | 責令改正期滿后,經教育仍不改正的。 | 1.依法撤銷其名稱; 2.處以300元以上500以下罰款。 | ||||
26 | 擅自涂改、玷污、遮擋、損壞、移動地名標志的行為 | 《廣東省地名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違反本條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當地縣級以上地名主管部門按照下列規(guī)定處罰:……(五)擅自涂改、玷污、遮擋、損壞、移動地名標志,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責令賠償?!?/p> | 較輕 | 責令改正期滿后,立即主動改正的。 | 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 并處責令其5個工作日內改正。 |
一般 | 責令改正期滿后,經教育能配合整改的。 | 處以1000元以上1800元以下罰款。 | ||||
嚴重 | 責令改正期滿后,經教育仍不改正的。 | 依法撤銷其名稱; 處以18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 ||||
27 | 未經批準,擅自興建殯葬設施的行為 | 《殯葬管理條例》第十八條:“未經批準,擅自興建殯葬設施的,由民政部門會同建設部門、土地行政管理部門予以取締,責令恢復原狀,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p> | 較輕 | 主動改正的。 | 1.予以取締; 2.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 并處責令其5個工作日內恢復原狀 |
一般 | 經教育能配合整改的。 | 1.予以取締; 2.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3.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罰款。 | ||||
嚴重 | 經教育后,逾期仍不改正的。 | 1.予以取締; 2.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3.并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 | ||||
28 | 墓穴占地面積超過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規(guī)定的標準的行為 | 《殯葬管理條例》第十九條:“墓穴占地面積超過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規(guī)定的標準的,由民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p> | 較輕 | 骨灰的單人、雙人合葬墓占地面積超過1平方米以上2平方米以下的;或者埋葬遺體的單人墓占地面積超過4平方米以上5平方米以下的;或者雙人合葬墓超過6平方米以上7平方米以下的。 | 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 并處責令其5個工作日內改正。 |
一般 | 骨灰的單人、雙人合葬墓占地面積超過2平方米以上3平方米以下的;或者埋葬遺體的單人墓占地面積超過5平方米以上6平方米以下的;或者雙人合葬墓超過7平方米以上8平方米以下的。 | 1.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2.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罰款。 | ||||
嚴重 | 骨灰的單人、雙人合葬墓占地面積超過3平方米以上;或者埋葬遺體的單人墓占地面積超過6平方米以上的;或者雙人合葬墓超過8平方米以上的。 | 1.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2.并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 | ||||
29 | 制造、銷售不符合國家技術標準的殯葬設備的行為 | 《殯葬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款:“制造、銷售不符合國家技術標準的殯葬設備的,由民政部門會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制造、銷售,可以并處制造、銷售金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p> | 較輕 | 制造、銷售不符合國家技術標準的殯葬設施尚未出售的,或者違法所得在10萬元以下的。 | 處制造、銷售金額1倍罰款。 | 并處責令立即停止制造、銷售。 |
一般 | 1.制造、銷售不符合國家技術標準的殯葬設施違法所得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 2.使用該設備造成重大事故的。 | 處制造、銷售金額2倍罰款。 | ||||
嚴重 | 1.制造、銷售不符合國家技術標準的殯葬設施違法所得在50萬元以上的; 2.使用該設備造成特大事故的。 | 處制造、銷售金額3倍罰款。 | ||||
30 | 制造、銷售封建迷信殯葬用品的行為 | 《殯葬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款:“制造、銷售封建迷信殯葬用品的,由民政部門會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沒收,可以并處制造、銷售金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 較輕 | 生產、銷售的封建迷信用品尚未出售或者違法所得金額5萬元以下的。 | 予以沒收。 | |
一般 | 生產、銷售封建迷信用品違法所得金額在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 | 1.予以沒收; 2.并處制造、銷售金額1倍以下2倍以上罰款。 | ||||
嚴重 | 生產、銷售封建迷信用品違法所得金額在10萬元以上的。 | 1.予以沒收; 2.并處制造、銷售金額2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 | ||||
31 | 在火葬區(qū)或土葬改革區(qū)私自出賣、轉讓墓穴的行為 | 《廣東省殯葬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在火葬區(qū)或土葬改革區(qū)私自出賣、轉讓墓穴的,由殯葬主管部門和國土部門給買賣雙方各處以1000元至2000元的罰款,并沒收其非法所得?!?/p> | 較輕 | 私自出賣、轉讓墓穴非法所得在2000元以下的; | 1.處以1000元以上1300元以下的罰款; 2.沒收非法所得。 | |
一般 | 私自出賣、轉讓墓穴非法所得在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 | 1.處以1300元以上1800元以下的罰款; 2.沒收非法所得。 | ||||
嚴重 | 私自出賣、轉讓墓穴非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 | 1.處以1800元至2000元的罰款; 2.沒收非法所得。 | ||||
32 | 騙取社會救濟款物的行為 | 《廣東省社會救濟條例》第二十八條:“采取虛報、隱瞞、偽造等手段,騙取社會救濟款物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給予批評教育或者警告,追回其冒領的社會救災款物;情節(jié)嚴重的,處冒領金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p> | 較輕 | 1.冒領的款物金額在100元以下的; 2.冒領2個月的低保(五保)救濟金的。 | 處以違法所得金額的1倍罰款。 | |
一般 | 1.冒領的款物金額在100元以上的,2000元以下的; 2.冒領6個月的低保(五保)救濟金的。 | 處以違法所得金額的2倍罰款。 | ||||
嚴重 | 1.冒領的款物金額在2000元以上的; 2.冒領12個月的低保(五保)救濟金的。 | 處以違法所得金額的3倍罰款。 |
注:《汕尾市民政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標準表》中所稱的“以上”包括本數,“以下”不包括本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