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大我市招商引資工作力度,拓寬引資渠道,充分調動全社會各界參與我市招商引資的積極性,著力推動一批打基礎、利長遠的重大項目盡快落戶我市,推動全市經濟和社會跨越發(fā)展,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投資項目,是指自本辦法實施之日起,在本市范圍內落戶,經認定符合有關條件的新項目,包括外資項目和內資項目。外資項目是指外國和香港地區(qū)、澳門地區(qū)、臺灣地區(qū)的投資人到我市投資的項目。內資項目是指本市以外的國內企業(yè)法人、社會團體或其他投資人到我市投資的項目。
第三條 獎勵對象
獎勵對象是指通過各種渠道向本市提供真實的項目投資意向信息、協(xié)助我市與投資人直接聯(lián)系、在項目洽談中起到實質性促成作用,將具有投資意向的投資人引薦到我市實現(xiàn)投資項目落戶,并經確認的引薦人(以下統(tǒng)稱引薦者)。引薦者包括商會、協(xié)會、中介機構、社團組織等法人組織或其他組織機構及自然人。
第四條 獎勵條件
凡申請獎勵的投資項目必須同時滿足下列條件:
(一)符合國家和我省、市產業(yè)政策和發(fā)展規(guī)劃、環(huán)保要求,不屬于禁止類或限制類產業(yè)項目;
(二)項目引進資金系引入市外(國外、境外)資金,包括貨幣資金(人民幣和國家認可的可兌換外幣)和以實物形態(tài)投入的生產設備,合資合作項目按外來投資者實際投資金額計算;
(三)在汕尾市行政區(qū)域范圍內注冊、建設、經營、納稅的招商引資項目;
(四)申領獎勵的項目,應是注冊登記二年內固定資產已投入、外來資金已進入或正式投產運營的項目;
(五)項目引進資金須在項目合同規(guī)定進資期限內,實際到位資金達5000萬元人民幣(含5000萬元,外幣按資金到位當日的國家外匯牌價折合人民幣計算)以上;
(六)下列情況不屬于本辦法獎勵的范圍:
1、已在我市境內投資的外來投資者,用其投資所獲利潤再投資的項目;
2、外來投資者同時以引資者身份對其自身投資申領引資獎勵的項目;
3、超出項目合同規(guī)定最后進資期限后進入汕尾的外來資金,不再列入投資統(tǒng)計予以獎勵;
4、通過公開招投標方式進行招商的項目,不納入獎勵范圍;
5、國內外客商和友好人士直接對我市的投資和捐贈;
6、國家直接安排的基建及水利、交通、電力、通訊、城市基礎設施、倉庫、住宅等計劃內的資金和項目,上級直接安排的其它計劃內的資金和項目;
7、引進房地產項目;
8、從我市轄區(qū)內金融機構爭取的銀行信貸資金;
9、對有考核任務的各縣(市、區(qū))人民政府、紅海灣經濟開發(fā)區(qū)管委會、華僑管理區(qū)管委會、深汕合作區(qū)管委會、汕尾新區(qū)管委會、專業(yè)招商分局、駐外招商中心自身引進的項目。
10、我市行政事業(yè)單位、國家公職人員及其直系親屬引進的投資項目。
第五條 獎勵標準
(一)第一、二產業(yè)項目:跟進并成功引進項目在汕尾市范圍內落地,該項目(含新批設立、遷入)從工商登記領取營業(yè)執(zhí)照起計算,按兩年內固定資產實際投入總額的3‰給予獎勵。
(二)第三產業(yè)項目(房地產業(yè)除外):從工商登記領取營業(yè)執(zhí)照起計算,按兩年內項目實際繳納的增值稅和所得稅地方財政留成部分的20%給予獎勵。
(三)對引進世界500強、國內500強企業(yè)到我市投資興辦的并符合獎勵條件要求的項目,除按本辦法第五條(一)、(二)項給予獎勵外,每個項目一次性給予追加50萬元獎勵。
單個項目最高引資獎勵金累計為200萬元人民幣。
第六條 獎金來源
堅持“誰受益誰獎勵”的原則,招商引資獎勵資金由市級財政部門和項目落戶所在地縣(市、區(qū))級財政部門納入年度財政預算并負責組織。屬于市直屬項目,且落戶于市高新區(qū)、中央商務區(qū)項目,其獎金由市財政局負責組織; 落戶于各縣(市、區(qū))的項目以及各縣(市、區(qū))自行引進的投資項目,獎勵資金由各縣(市、區(qū))財政局負責組織。
第七條 引薦者的申報及認定
引薦者在項目合同協(xié)議簽訂前,憑項目投資者出具的投資引薦委托書、引薦者有效身份證明到市招商引資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領取并填寫《汕尾市外來項目引薦者登記表》,辦理引薦者申報登記手續(xù)。同一個項目一般只認定一個引薦者,如引薦人為2人或2人以上的視為一個引薦團隊。本辦法所稱的引薦者不包括行政事業(yè)單位、國家公職人員及其直系親屬。
第八條 申領程序
(一)備案登記。
引薦者在項目辦理工商登記手續(xù)后,在其所引項目正式進資日之前,到汕尾市招商引資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辦理登記備案,同時提供項目業(yè)主出具的投資引薦委托書、引薦者有效身份證明、引進企業(yè)營業(yè)執(zhí)照、法人組織機構代碼證、身份證復印件。逾期不辦者,視為自動放棄。逾期時間,是指引進項目建成投產或正式運營之日起一個年度之后。
(二)申報獎勵。外來資金到位、項目開工建設或投產運營后,由引薦者向市招商引資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提出獎勵申請,寫出書面申請書。獎勵申請規(guī)定從項目辦理工商登記之日起二年內分二次申請,按年度一年申請一次。獎勵金額按年度實際產生固定資產投入額、外來資金投入額或投產運營產生的納稅額,按獎勵標準計算年度獎勵金額。
引薦者辦理獎金申領手續(xù)時須提供以下材料(一式三份):
1、《汕尾市外來項目引薦者登記表》;
2、投資者出具的投資引薦委托書;
3、引薦者有效身份證明;
4、項目業(yè)主或主辦單位對引資者的確認函;
5、會計師事務所等國家法定機構出具的項目當期驗資報告;
6、第一、二產業(yè)項目需提交固定資產評估報告或形成的有效證明材料;
7、第三產業(yè)項目需提交稅務機關出具的納稅稅票證明;
8、填寫《汕尾市投資項目引薦者獎勵申領表》。
9、引薦者引資情況、過程的文字說明;
10、其它需要提交的證明材料。
若引薦者委托他人代為辦理獎勵申領手續(xù),除上述材料外,還需同時提交由引薦者出具的書面委托書及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證明。屬于引薦團隊的,提交引薦團隊全部引薦者共同簽名的委托書,以及團隊全部引薦者的身份證復印件。
(三)初步審核。市招商引資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在受理引薦者申報獎勵材料后,20個工作日內按規(guī)定進行程序性初步審核,并做出是否予以獎勵的回復。
(四) 審查批準。由市招商引資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發(fā)改局、財政局、住建局、工商局、國稅局、地稅局、人社局共同組成招商引資獎勵審查小組,對市招商引資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初審過的獎勵申報材料進行集中審定,做出是否給予獎勵的決定,并報市招商引資工作領導小組批準;重大獎勵項目報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
(五)登報公示。對審核同意擬獎勵的項目及引薦者名單、獎勵金額等由市招商引資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在《汕尾日報》、《政府門戶網站》進行公示,公示時間15日,公示后存在異議的,由市招商引資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報請領導小組再行審議決定。
第九條 獎金發(fā)放
(一)市、縣(市、區(qū))財政部門根據(jù)市招商引資工作領導小組批準的獎勵項目及引薦者名單、獎勵金額,在20個工作日內將獎金及時劃撥到市招商引資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專用賬戶;
(二)市招商引資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在收到財政部門撥付的獎勵資金后,10個工作日內將獎金一次性撥付給獲獎引薦者;
(三)獲獎引薦者在接到市招商引資工作領導小組批準決定之日起,一年內須辦理獎金領取手續(xù),逾期不辦者,視為自動放棄,獎金均以人民幣支付;
(四)引薦者團隊申領獎金,不論人數(shù)多少,獎金總額不變,須書面委托其中一人辦理。獎金如何分配由引薦者團隊自行商議;
(五)引薦者按本辦法獲取的獎金屬于合法收入,受國家法律的保護,應依法納稅(由獎金兌付部門代扣代繳)。
第十條 附則
(一)對我市影響大、投資數(shù)額大、建設時間跨度長的特大項目,其獎勵條件和標準由市招商引資工作領導小組以個案確定;
(二)有關機關或部門負責執(zhí)行獎勵政策和管理、使用獎勵金的情況,發(fā)現(xiàn)違法、違紀的可按干部管理權限移送有關部門或紀檢監(jiān)察機關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三)違反本辦法騙取獎金者,由市招商引資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市招商局)會同有關部門全部追回,并提請有關部門依法依規(guī)追究直接責任單位負責人和有關人員的責任;
(四)本辦法由市招商引資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市招商局)負責解釋,適用于我市行政區(qū)劃范圍。
(五)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執(zhí)行,有效期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