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廣東省文化和旅游廳 廣東省教育廳關于印發(fā)<廣東省文化藝術類校外培訓機構設置標準(試行)>的通知》(粵文旅人〔2022〕129號 )中“教學能力相關證書”一般為政府行政主管部門頒發(fā)的資格、資質證書。根據《廣東省教育廳等六部門關于印發(fā)非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辦學許可證審批流程指引(試行)的通知》(粵教監(jiān)管函〔2022〕12號)“實施非學科類培訓活動的校外培訓機構,由屬地縣(市、區(qū))行政審批局或者教育行政部門會同科技、文化旅游、體育行政部門受理申請及審批”,故屬地認可的其他證書應由受理部門組織認定。此外,咨詢中提到的培訓證書并非文件要求的資格、資質類證書,原則上不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