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fā)《汕尾市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有關單位:
經汕尾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2024年第一次全體會議審議通過,現將《汕尾市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印發(fā)給你們,請遵照執(zhí)行。
汕尾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
2024年6月26日
汕尾市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本市住房公積金的管理,維護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的合法權益,促進城鎮(zhèn)住房建設,提高城鎮(zhèn)居民的居住水平,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以下簡稱《條例》),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qū)域內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使用、管理及其監(jiān)督活動。
第三條 國家機關、事業(yè)單位、國有企業(yè)、城鎮(zhèn)集體企業(yè)、外商投資企業(yè)、城鎮(zhèn)私營企業(yè)及其他城鎮(zhèn)企業(yè)、民辦非企業(yè)單位、社會團體(以下統(tǒng)稱單位)及其在職職工應當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單位不得為非本單位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
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自由職業(yè)者、非全日制從業(yè)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yè)人員,可以個人繳存住房公積金,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四條 在本市就業(yè)的港、澳、臺同胞及持有《外國人永久居留證》的外國人,可以按照政策規(guī)定繳存住房公積金。
第五條 住房公積金存、貸款利率按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六條 符合本辦法和上級相關規(guī)定的單位均應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并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
第七條 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和職工所在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本息屬于職工個人所有。
第八條 本市住房公積金的管理實行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決策、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公積金中心)運作、銀行專戶存儲、財政監(jiān)督的原則。
第九條 住房公積金應當用于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及支付房租等支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條 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財政、人民銀行、房產管理、不動產登記、公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民政、市場監(jiān)管、稅務、統(tǒng)計、國資、總工會、行業(yè)協會等部門以及各縣(市、區(qū))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各自職責支持公積金中心開展住房公積金繳存擴面工作,并通過建立信息共享機制支持公積金中心開展住房公積金繳存、提取和貸款等業(yè)務審核工作。
第二章 機構及其職責
第十一條 管委會是本市住房公積金管理的決策機構,履行下列職責:
?。ㄒ唬┮罁嘘P法律、法規(guī)和政策,制定和調整住房公積金的具體管理措施,并監(jiān)督實施;
?。ǘM定住房公積金具體繳存比例;
(三)指定受委托辦理住房公積金金融業(yè)務的商業(yè)銀行(以下簡稱受托銀行);
(四)審批住房公積金歸集、使用計劃(包括購買國債的比例和金額)及計劃執(zhí)行情況的報告;
(五)確定住房公積金的最高貸款額度;
(六)審批單位緩繳住房公積金或降低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的申請;
(七)審議住房公積金年度預算、決算;
?。ò耍徸h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
?。ň牛┞犎∝斦块T對住房公積金收支的審查、監(jiān)督情況的通報;
?。ㄊ徸h公積金中心提出的住房公積金呆壞賬核銷申請;
(十一)審議公積金中心擬向社會公布的住房公積金年度公報;
(十二)推薦公積金中心主任、副主任人選,對不稱職或因工作需要更換的主任、副主任提出更換建議,審議管委會委員的變更;
(十三)需要決策的其他事項。
管委會應當建立嚴格、規(guī)范的會議制度,明確決策規(guī)則、程序、權限和責任,建立決策結果備案備查制度。
第十二條 公積金中心是直屬市人民政府的不以營利為目的的獨立的事業(yè)單位,履行下列職責:
(一)編制、執(zhí)行住房公積金的歸集、使用計劃;
(二)負責記載職工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使用等情況;
?。ㄈ┴撠熥》抗e金的統(tǒng)一核算;
?。ㄋ模徟鷤€人住房公積金的提取、個人住房委托貸款的發(fā)放和使用,按照管委會審議批準的比例購買國債;
?。ㄎ澹┴撠熥》抗e金的保值和歸還;
(六)編制住房公積金歸集、使用計劃執(zhí)行情況的報告;
?。ㄆ撸┚幹谱》抗e金年度預算、決算;
?。ò耍┍O(jiān)督、檢查單位住房公積金建立、繳存、提取情況;
?。ň牛M訂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
?。ㄊM訂住房公積金的最高貸款額度;
?。ㄊ唬┌匆?guī)定開展或者委托商業(yè)銀行辦理住房公積金歸集、提取等業(yè)務;委托商業(yè)銀行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業(yè)務;
?。ㄊ┎樘幾》抗e金繳存、提取、貸款、使用中的違規(guī)行為;
?。ㄊ┏修k本市人民政府及管委會決定的其他事項。
前款第(七)項規(guī)定的住房公積金年度預算和決算、第(九)項規(guī)定的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經市財政部門審核后,由公積金中心提交管委會審議后執(zhí)行。
第十三條 公積金中心可以根據工作需要以及本市實際情況,按照精簡效能的原則設立業(yè)務經辦網點開展住房公積金業(yè)務。
第十四條 公積金中心應當建立住房公積金信息化管理運作系統(tǒng),采用網上服務平臺系統(tǒng)等現代信息化技術手段提高效率。
第十五條 公積金中心應當建立明確、具體、有效的內部控制制度,構建運作規(guī)范化、管理科學化、監(jiān)控信息化的內控體系,強化風險管理,保障資金安全。
第十六條 公積金中心應當加強住房公積金業(yè)務辦理服務質量管理,創(chuàng)新服務模式,建立規(guī)范的住房公積金業(yè)務辦理制度和標準化服務機制。
第十七條 公積金中心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委托銀行開展歸集、提取和貸款等住房公積金相關業(yè)務,并與受托銀行簽訂委托合同,明確受托銀行開展歸集、提取和貸款等住房公積金業(yè)務的義務及責任。
受托銀行應當接受公積金中心的監(jiān)督檢查和考核。受托銀行承辦的住房公積金業(yè)務經考核后不合格的,公積金中心應當解除合同。解除合同后,受托銀行應當在約定時限內移交住房公積金相關資料。
第三章 繳 存
第十八條 住房公積金實行按月繳存。職工住房公積金由職工個人繳存的和單位為職工繳存的兩部分組成。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的個人繳存部分和單位繳存部分各自計算到元,元以下四舍五入。
職工和單位按不低于職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的5%、不高于職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的12%的比例繳存住房公積金。職工和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需要在上述幅度內進行變更的,應經本單位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工會討論通過,并報公積金中心。
同一單位職工的繳存比例應一致,單位繳存比例和職工繳存比例應一致。
第十九條 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按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計算。職工月平均工資為職工工資總額除以發(fā)放工資的月數。職工工資總額按國家統(tǒng)計部門規(guī)定的口徑計算。
第二十條 住房公積金賬戶的設立、繳存、提取、貸款、結算等業(yè)務,公積金中心可委托經管委會指定的商業(yè)銀行辦理。
第二十一條 單位應當自成立之日起30日內,申請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并自登記之日起20日內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xù)。
單位合并、分立、撤銷、解散或者破產的,應當自發(fā)生上述情況之日起30日內由原單位或者清算組織(或繳存責任主體)到公積金中心辦理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及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封存或者轉移手續(xù)。其欠繳的住房公積金應當由原單位或清算組織(或繳存責任主體)依法予以補繳。
每名繳存人在全國范圍內只能有一個正常繳存狀態(tài)的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
第二十二條 單位錄用或調入職工的,應當自錄用或調入之日起30日內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開戶手續(xù)。
新錄用的職工從參加工作的第二個月開始繳存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為職工本人當月工資。
單位新調入的職工從調入單位發(fā)放工資之月起繳存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為職工本人當月工資。
第二十三條 職工與原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的,原單位應當在30日內,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封存手續(xù)。賬戶封存期間,在異地開立住房公積金賬戶繳存半年后辦理異地轉移接續(xù)手續(xù)。職工在本市開立住房公積金賬戶并穩(wěn)定繳存滿半年后可在公積金中心申請將異地繳存的住房公積金余額轉移至本市。
第二十四條 職工個人應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由所在單位每月從其工資中代扣代繳。單位應當于每月發(fā)放職工工資之日起5日內將單位繳存的和為職工代扣代繳的住房公積金一次性足額匯繳到住房公積金專戶內,由公積金中心計入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
第二十五條 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乘以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乘以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第二十六條 單位應當安排專辦員負責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業(yè)務。
第二十七條 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按照下列規(guī)定列支:
(一)機關在預算中列支;
(二)事業(yè)單位由財政部門核定收支后,在預算或費用中列支;
(三)企業(yè)在成本中列支。
第二十八條 住房公積金匯繳年度為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
住房公積金月繳存基數不得低于本市現行職工月最低工資標準,不得超過市統(tǒng)計部門公布的上一年度全市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職工月工資未超過以上限額(含上、下限,下同)的,以實際工資額計算住房公積金月繳存基數;職工月工資超過以上限額的,以該限額作為住房公積金月繳存基數。
公積金中心在每年市統(tǒng)計部門公布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后,公布下一匯繳年度住房公積金月繳存基數和月繳存額的上下限。職工繳存的和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額之和,不得超過該月繳存上下限額。
第二十九條 單位應當按時、足額、全員繳存住房公積金,不得逾期繳存或者少繳。
單位因連續(xù)兩年虧損或被政府定為困難企業(yè),經本單位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工會討論通過,并經公積金中心審核、報公積金管委會批準后,可以降低繳存比例至1%或者緩繳;待單位經濟效益好轉后,再提高繳存比例或者補繳少繳部分。每次申請期限不超過12個月。
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需作調整的,應先辦理調整登記手續(xù)后方可按新比例繳存住房公積金。由單位根據實際情況自行選擇后提出變更申請。繳存比例確定后,在一個住房公積金匯繳年度(即從當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內不得變更。
第三十條 單位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補繳欠繳的住房公積金:
?。ㄒ唬┪窗凑找?guī)定的繳存標準繳存的;
?。ǘ┪窗磿r為新增或調入職工繳存的;
(三)因工資基數誤報經公積金中心核準后需補差額的;
?。ㄋ模﹩挝痪徖U期滿的;
?。ㄎ澹┮婪ㄐ枰a繳的其他情形。
單位補繳住房公積金的,由單位根據實際情況提出補繳方案,并向公積金中心提出申請,經審核批準后執(zhí)行。
第三十一條 公積金中心設立住房公積金集中托管戶,對與單位終止、解除勞動關系的職工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實行統(tǒng)一管理,直至其具備轉移或符合銷戶條件。
第四章 提取和使用
第三十二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請?zhí)崛÷毠ぷ》抗e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ㄒ唬┵徺I、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償還購買自住住房貸款本息的;
?。ㄈo房職工租房自住的;
?。ㄋ模┘扔卸鄬幼≌友b電梯的;
?。ㄎ澹╇x休、退休的;
?。┡c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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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ò耍┧劳龌蛘弑恍嫠劳龅模弧 ?/p>
?。ň牛┱谙硎茏畹蜕畋U系模?/p>
?。ㄊ┮虮救恕⑴渑技捌渲毕涤H屬患重大疾病醫(yī)療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
?。ㄊ唬﹪液褪?、市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條 依照本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一)、(二)、(三)項規(guī)定提取住房公積金的,夫妻雙方均可以提取各自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但合計提取額度不得超過經公積金中心審定或規(guī)定的金額。
第三十四條 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該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同時注銷該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無繼承人也無受遺贈人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納入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
第三十五條 職工符合《條例》、上級監(jiān)管部門規(guī)定情形的,可以向公積金中心申請?zhí)崛”救俗》抗e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住房公積金貸款結清前,住房公積金提取優(yōu)先用于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
第三十六條 申請?zhí)崛∽》抗e金賬戶內存儲余額的職工,應當向公積金中心提交相關證明材料。
第三十七條 公積金中心應當自受理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申請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作出準予提取或者不準予提取的決定,并通知申請人。準予提取的,即時辦理支付;不準予提取的,公積金中心應當說明理由。
外市購房需要向外市房產所在地的不動產登記部門核實資料的,在得到核實回復后作出準予提取或不準予提取的決定。
第三十八條 參加住房公積金的單位及其職工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在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時,可以向公積金中心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第三十九條 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ㄒ唬┥暾堎J款前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達到規(guī)定期限且繼續(xù)正常繳存;
?。ǘ┳杂匈Y金支付購房款不低于規(guī)定比例;
?。ㄈ┚哂蟹€(wěn)定的經濟收入和貸款償還能力;
(四)無未清償的住房公積金貸款或可能影響貸款償還能力的債務。
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最高貸款額度、職工支付購(建)房款的自有資金比例,由公積金中心根據相關政策規(guī)定和本市的住房價格、政策、職工購買住房能力及住房公積金的資金狀況等情況擬訂,報管委會批準后公布實施。
第四十條 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職工,應當向公積金中心提交貸款申請書和相關證明材料。
公積金中心應當自收到借款人貸款申請資料后,在7個工作日內作出準予貸款或者不準予貸款的決定,并通知申請人。準予貸款的,由受托銀行辦理貸款手續(xù);不準予貸款的,公積金中心應當說明理由。
第四十一條 職工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應當提供擔保。
第四十二條 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職工,應當自覺履行及時、足額清償貸款本息的義務。
公積金中心和受托銀行應當積極催收逾期未清償的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防范和控制貸款風險。
第四十三條 公積金中心和受托銀行應當建立住房公積金信息化管理運作系統(tǒng),為單位和職工查詢本單位和本人的住房公積金賬戶信息提供便利服務。
第四十四條 公積金中心、受托銀行、單位和相關工作人員對職工的住房公積金賬戶信息負有保密義務和責任。
第四十五條 公積金中心在保證住房公積金提取和貸款的前提下,經管委會批準,可以將住房公積金用于購買國債。
住房公積金可用于購買國債的最高比例,由管委會按照有關規(guī)定確定。
第四十六條 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應當存入公積金中心在受托銀行開立的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專戶,用于建立貸款風險準備金、支付公積金中心的管理費用和建設城市公共租賃住房(含廉租住房)的補充資金。
公積金中心的管理費用,由公積金中心按照規(guī)定的標準編制全年預算支出總額,經市財政部門批準后,從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中上交市財政,由市財政撥付。
第四十七條 建立住房公積金資金流動性風險預警管理機制,將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率(以下簡稱個貸率)85%設為資金流動性風險預警臨界點,達到和超過臨界點,即進入預警狀態(tài),啟動預警管理,按照《汕尾市住房公積金資金流動性風險預案》規(guī)定的預警等級啟動響應機制進行風險防控。
第五章 監(jiān)督檢查
第四十八條 市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對住房公積金歸集、提取和使用情況的監(jiān)督。
公積金中心在編制住房公積金歸集和使用計劃時,應當征求市財政部門的意見。
管委會在審批住房公積金歸集、使用計劃和計劃執(zhí)行情況的報告時,必須有市財政部門參加。
第四十九條 公積金中心及其管理的住房公積金財務收支,應當依法接受審計部門的審計監(jiān)督。
人民銀行對住房公積金存貸利率政策執(zhí)行等情況進行監(jiān)督。
第五十條 公積金中心應當向市財政部門和管委會報送住房公積金年度報告,并將住房公積金年度報告向社會公布。
住房公積金年度報告應當包括上年度住房公積金歸集使用結果的財務報告和管理情況 。
第五十一條 職工有權督促單位履行下列義務:
(一)住房公積金的繳存登記或者變更、注銷登記;
?。ǘ┳》抗e金賬戶的設立、轉移或者封存;
?。ㄈ┌磿r、逐月、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
職工應當對單位為其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情況進行監(jiān)督。
單位應當每年向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報告住房公積金繳存情況,并接受工會和職工的監(jiān)督。
第五十二條 職工查詢本人住房公積金的繳存和提取情況、單位查詢本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情況的,公積金中心、受托銀行不得拒絕。
職工、單位對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有異議的,可以申請公積金中心復核。公積金中心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5日內給予書面答復。
第五十三條 職工有權揭發(fā)、檢舉、控告住房公積金繳存、提取和使用中的違規(guī)行為。
第五十四條 公積金中心可依本辦法對單位的下列事項進行監(jiān)督檢查,督促其依法繳存住房公積金。
?。ㄒ唬┦欠窦皶r辦理住房公積金的繳存、變更、注銷登記;
?。ǘ┦欠窦皶r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的設立、轉移或封存;
?。ㄈ┳》抗e金繳存比例是否符合規(guī)定的繳存比例范圍;
?。ㄋ模┦欠癜磿r、足額、全員繳存住房公積金;
?。ㄎ澹┳》抗e金月繳存額是否超過管委會確定的住房公積金月繳存上下限額。
單位應當如實提供用人情況以及工資、財務報表等與繳存住房公積金有關的資料信息。公積金中心應當對單位提供的資料信息保密。
第五十五條 公積金中心應當受理對單位欠繳、少繳或者未繳住房公積金等違規(guī)情況的投訴、舉報,并依法調查處理。
第五十六條 單位未按規(guī)定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者未按規(guī)定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xù)的,由公積金中心按照《條例》第三十七條規(guī)定予以處理。
單位逾期不繳或者少繳住房公積金的,由公積金中心按照《條例》第三十八條規(guī)定予以處理。
第五十七條 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公積金中心或者有關部門查處后,公積金中心應當將有關單位或者個人的違規(guī)信息錄入住房公積金監(jiān)管檔案或者系統(tǒng),并將其作為重點督查對象。
經公積金中心查處的單位或者個人的違規(guī)行為,有關單位或者個人的信息,公積金中心可以納入我市企業(yè)或者個人信用征信系統(tǒng)。
第五十八條 職工以提供虛假材料等欺騙手段違規(guī)辦理住房公積金提取及貸款等業(yè)務的,由公積金中心按照《汕尾市住房公積金騙提騙貸行為處理辦法》(汕公積金管規(guī)字〔2021〕3號)等規(guī)范性文件的規(guī)定進行處理。公積金中心將提前收回貸款本息,責令其限期退回所提款額,向其所在單位通報,并將該職工列入住房公積金管理系統(tǒng)黑名單,取消其5年的住房公積金提取和貸款資格;對逾期仍不退回的,列為嚴重失信行為,并依法依規(guī)向相關管理部門報送失信信息,實施聯合懲戒,同時將失信信息通過網站或相關媒體向社會公開。
對協助上述人員騙提騙貸住房公積金的機構和人員,構成違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五十九條 當事人對公積金中心的行政處罰行為不服的,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guī)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當事人對公積金中心的行政處罰行為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公積金中心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第六十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公積金中心工作人員在住房公積金監(jiān)督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六十一條 央屬、省屬駐汕單位可以按照本辦法有關規(guī)定辦理繳存登記手續(xù)并繳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積金。
第六十二條 職工提交公積金提取或貸款申請時需要向公積金中心授權,同意公積金中心向發(fā)證機關查詢其個人產權信息以及向貸款銀行查詢該職工個人借款合同信息、償還貸款本息流水和其個人信用報告。
第六十三條 公積金中心應當根據本辦法擬定住房公積金繳存、提取、貸款具體規(guī)定,經管委會審定后向社會公布施行。
第六十四條 本辦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原2019年2月18日頒布的《汕尾市住房公積金管理暫行辦法(試行)》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