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fā)《汕尾市引進金融機構獎勵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縣(市、區(qū))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將《汕尾市引進金融機構獎勵暫行辦法》印發(fā)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金融工作局反映。
汕尾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1年8月15日
汕尾市引進金融機構獎勵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鼓勵金融機構在汕尾設立總部或進駐設立分支機構,推進汕尾市金融業(yè)高質量發(fā)展,進一步提升金融對地方經濟發(fā)展的支撐功能,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經國家金融監(jiān)管部門批準,在汕尾市新設立或遷入后所得稅在汕尾市征繳的政策性銀行、國有大型商業(yè)銀行、股份制商業(yè)銀行、城市商業(yè)銀行,以及本地企業(yè)發(fā)起設立的村鎮(zhèn)銀行、民營銀行、金融控股公司等。
第二章 獎補標準
第三條對在汕尾市新設立或遷入的銀行法人金融機構總部,按其注冊資本(實際到資額)的0.5%給予一次性開辦經費補助,單家機構補助最高不超過700萬元。
第四條 對在汕尾市新設立或遷入的持牌金融控股公司,按其注冊資本(實際到資額)的0.5%給予一次性開辦經費補助,單家機構補助最高不超過200萬元。
第五條對在汕尾市首次新設立銀行業(yè)金融機構分行的,給予一次性開辦經費補助100萬元;對于在汕尾市首次新設立銀行業(yè)支行的,給予一次性開辦經費補助50萬元。
第六條 對新設立或進駐的銀行法人機構總部,不再對其新設的下屬分支機構進行獎勵補助。
第七條 隸屬于同一母公司(集團)在汕尾市設立層級相同且相互間并無隸屬關系的多個分支機構,只按申請先后順序對其中先申請分支機構予以獎勵;對相互間存在隸屬關系的不同層級分支機構,只對層級較高的機構予以獎勵。
第八條為激勵新設立和引進的法人銀行機構、分行機構在汕尾業(yè)務發(fā)展,按照《汕尾市銀行業(yè)金融機構評價激勵辦法(試行)》規(guī)定,對新設立銀行機構納入金融機構評價激勵管理。落戶開業(yè)的金融機構按照相關規(guī)定,享受一定比例的行政事業(yè)單位財政性存款(大額)、市屬國有企業(yè)存款(大額)、住房公積金存款或財政專戶存款(不含社保基金未到期定期存款)的分存額度政策。
第九條自本辦法印發(fā)實施起3年內,金融機構以債權、股權等方式投資汕尾支柱產業(yè)和重大基礎設施項目三年及其以上的,單項投放資金額在5億元以上按投資額的0.1%給予獎勵,單個項目只能享受一次獎勵,最高獎勵金額不超過200萬元。
第十條對適用本辦法的新設機構,簽訂3年以上勞動合同的高級管理人員,符合《汕尾市紅海揚帆人才計劃》的,可按政策規(guī)定享受相應的人才待遇。
第十一條 汕尾市市直各有關部門應加強與新設立或遷入金融機構的業(yè)務合作,及時協(xié)調解決遇到的問題,積極提供良好的投資和發(fā)展環(huán)境。公安、消防部門為金融機構網點建設及時提供技術指導和支持,市場監(jiān)督、稅務部門為金融機構辦理工商登記、稅務登記提供“一站式”服務,人社、公安、教育等部門在權限范圍內對金融機構從業(yè)人員調入、家屬隨遷和子女就學等方面提供便利。
第十二條 成功申請獎勵補助資金的金融機構,必須承諾5年內不遷離本市。
第三章 申報程序和要求
第十三條 金融機構應提供的申報材料:獎勵資金申請報告、監(jiān)管部門或上級部門授權批準開業(yè)的文件、注冊證明和驗資證明、購買房屋發(fā)票、不動產證、場所租賃合同。
第十四條 新設立或遷入的金融機構,在獲得監(jiān)管部門批準開業(yè)后3個月內,直接向汕尾市金融工作局申報,由汕尾市金融工作局會同汕尾市財政局、人民銀行汕尾中支、汕尾銀保監(jiān)分局等有關部門進行初審,通過后由汕尾市金融工作局將初審結果報市政府審批,市財政局根據市政府審批意見撥付獎補資金。
第十五條為充分發(fā)揮財政資金效率,當年度獎補資金由汕尾市金融工作局會同相關單位審核確認后,報汕尾市財政納入下一年度財政預算。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六條 對入駐后能為汕尾市作出重大貢獻的金融機構,市政府采取“一事一議”的方式研究確定獎勵措施。
第十七條各金融機構應當如實申報各類材料。對弄虛作假的,一經查實,收回其所獲獎補資金,追究相關單位和責任人的責任,并取消其3年內考評激勵獎勵資格。
第十八條已入駐汕尾市的銀行業(yè)金融機構再開設分支機構的不納入此獎勵范圍。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汕尾市金融工作局負責解釋,自印發(fā)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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